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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未被認定為“違建”的無證房,在拆遷時有補償嗎?时间:2021-02-20 阅读 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被征收人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的補償。但是拆遷補償也不可能是隨便進行補償的,要想獲得拆遷補償,必須要有相關的證件來證明房屋是合法的。 然而,在實際征收過程中,有部分房屋往往存在“無證”的情況,并且這些房屋中有的未被相關部門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那么,此類房屋在拆遷中能不能獲得拆遷補償呢?下面我們根據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金女士在沈陽市經營著一家水泥廠。1997年11月,該水泥廠被注銷。2001年12月,金女士以水泥廠的名義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使用面積為xx平方米。2012年3月,相關部門發布征收公告,金女士此前經營的水泥廠在征收范圍內。同年5月,征收服務中心委托評估公司對水泥廠進行了評估。2018年2月,金女士以郵寄的方式向相關部門郵寄了申請書,要求相關部門履行補償職責。但是,相關部門對金女士的申請書未作任何的處理,金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律師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一審法院在審理后,判決相關部門給付金女士xx萬元,但金女士與相關部門均不服提起了上訴。 金女士認為,相關部門在征收的過程中收回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使用權并不是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已經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減去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積,故一審判決適用《征補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來評判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應否予以補償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再者,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雖為劃撥方式取得,但評估時已經扣除了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并且其一直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配合征收、評估等事宜,相關部門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給其造成了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另外,其已經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自動搬遷,但是至今未收到土地使用權、無證房及相關的補償款。 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中的第一項,撤銷了第二項,并判令相關部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金女士xx萬元;判令相關部門給付金女士征收補償xx萬元的利息。 相關部門申請再審稱,相關部門在未對無證房及構筑物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認定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判決相關部門支付金女士無證房屋征收補償款,缺少依據。二審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向金女士支付國有劃撥土地征收補償款,系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在相關部門不認可評估報告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參照評估報告確認的評估數額進行裁判,缺少依據...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金女士的訴訟請求或是發回重審。 再審法院認為,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往往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未依法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筑,對于此類建筑,相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應就此在行政訴訟中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本案中,相關部門未發布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又未對涉案無證房屋及構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及處理。相關部門委托評估公司對案涉無證房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送達給金女士,金女士對評估結果無異議并自動搬遷后,又稱評估錯誤,不予補償。因此,在對案涉無證房屋未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主張不予補償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對象不僅包括房屋,也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但因相關部門未依法發布征收安置補償方案,且相關部門已經確認土地使用權面積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所以,二審法院判決相關部門給付金女士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款,并無不當。最終,再審法院駁回了相關部門的再審申請。 實踐中,未經調查、認定及處理的情況下,就將無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確認征收面積并進行評估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發布征收決定之前,首先要對被征收房屋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和認定,調查之后,確屬于違法建筑的才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另外,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屬于違法建筑,相關部門若“一刀切”的都認定為違法建筑,那是不合理且也不合法的。一般而言,如果房屋建造的時間比較早,那么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房屋依法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且,對于這類房屋還要依法給予合理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