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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征地中,哪些程序是不規范的?當心!拿不到合理補償时间:2021-02-20 阅读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土地征收調查確認程序不規范的,被征收人對土地征收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面臨征地時,作為被征收人,有哪些程序問題需要重點注意呢? 一、征地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二、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實踐中,會出現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用土地公告等情況。導致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等。征地時不依法進行公告,就是違反了法定程序,直接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失。 對于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三、不告知聽證權 由《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與第十條規定可知,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對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聽證,并有時限要求。時限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因此,征用土地的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交待聽證權。可以在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但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有很大一部分并未告知聽證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被征地農民要求舉行聽證的民主權利。 四、調查工作不細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的項目逐項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 但在現實征拆工作中,調查核實工作差錯較多:一是遺漏項目,二是適用補償標準不準確,三是適用補償標準隨意性大、不公正,四是工作責任心不強,簡單粗暴,不向拆遷戶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導致拆遷戶產生抵觸情緒。 五、補償、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現實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補償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到位。有的拆遷項目,拆遷戶將房屋拆除后,在過渡房內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還未出來。 六、送達手續不到位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有一部分文書與通知是必須要送達到被拆遷人手中,如領取補償費通知書、限期騰地通知書、重建地抽簽定位通知書等,都必須送達到位,拆遷戶必須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但在實際的征地拆遷過程中,因拆遷雙方利益上的矛盾導致被拆遷人往往拒絕配合拆遷方,所以在其送達文書時,會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收。而此時,送達文書的工作人員通常會采取留置送達或讓他人(鄰居)轉交等方式,但這些方式都會導致送達回證上無當事人簽收,也無其他記載或在場人簽名證明。 以上便是征地程序中容易存在不規范的情況,所以,作為被征收人一定通過今天的學習與了解及時的運用到實際中,學會觀察征收方是否存在程序不規范之處,好以此作為維權的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