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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何區別?时间:2021-02-25 阅读 征收中,我們經常會聽到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這兩個詞,兩者之間,無論是土地性質、征收程序、征收補償標準等確有很大區別。那么,你知道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之間都有哪些區別嗎?下面,帶著大家一起來了解下。 土地性質不同 國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體土地包括: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細則》。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征收主體及實施主體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定程序作出征收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征收集體土地,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國務院批準,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征收程序不同 征收集體土地,在辦理審批手續之前,原則上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本身就屬于國有土地,所以不存在該程序。 補償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并且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分為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給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來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之間還是有很大差別的,但是對于被征收人來說,房屋無論是屬于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遇到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征收時,要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詢問專業律師,拿到合理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