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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房屋多年前被違法拆除了,現在還能主張賠償嗎?时间:2021-03-04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過程中,當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或是征收程序不合法而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后,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通常會在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情況下或是當事人拒絕履行補償決定時將被征收房屋直接拆除以達到征收的目的。 但這種行為對被征收人而言傷害極大,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應及時的撥打110報警,讓警察立案調查,并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依法獲取相關的征地材料),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過,實踐過程中,卻常有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強拆之后,不會第一時間通過有效的維權措施維權,而是一直與征收方進行周旋,等待著征收方給自己的一個合理的解釋或是賠償,認為房子是他們拆的,他們肯定會找自己協商賠償的事情,而有的被征收人雖然沒有與征收方周旋,但是認為走法律程序,訴訟費比較高,而且也不一定能贏,所以選擇了一條漫長的維權之路—上訪。想必大家都知道,上訪雖然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一種維權方式, 但從律師辦案的過程中來看,上訪并非能夠解決掉最根本的拆遷問題。 多年前房屋就被強拆,還有起訴的機會 無論是上訪還是與征收方持續周旋,最終的結果通常都是差不多的,房屋被強拆后的幾年里,被征收人仍然沒有得到任何的補償或是賠償,拆遷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此時,有的被征收人才會想起啟動法律程序維護權益。那么幾年前房屋就被強拆了,幾年后還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嗎?相信這也是廣大被征收人心中所疑惑的,下面凱諾律師就為大家來說一下 這樣的拆遷問題,在相關的裁判書中就給出了詳細的闡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 我們打個比方來說,比如劉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但房屋被征收之后,劉某一直沒有獲得相關的補償,相關部門也一直沒有履行自己征收補償的職責,此時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部門履行補償職責的,法院不能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當事人訴求。因為,相關部門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 據此,從上述裁判案例中來看,無論相關部門拖延多久,只要沒有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安置,那么被征收人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相關的權益。 強拆之后的賠償是按多年前的標準算嗎? 即然都能主張賠償了,那賠償標準還按照幾年的合理嗎?對此,凱諾律師認為,在賠償案件中,支付賠償金以及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均是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遷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有權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對于賠償標準,《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關于“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補償利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臨時安置費等。 對被強拆房屋損失的賠償,應以填平補齊當事人受損的財產權利為限。如果實際賠償時,房地產市場價格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那么此時就需要確定合理的賠償時點,這個時點,即要確保當事人能夠購買到與之前相當的房子,也要維護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穩定性。但一般來說賠償不應低于補償,不應低于當事人可獲得的征收安置補償利益。 就是說,房屋即使是多年前被強拆的,征收方也不能依據多年前的補償標準給予被征收人補償,這樣一來,就明顯與《國家賠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符合。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實踐過程中,遇到補償不合理、強拆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避免走彎道錯失維權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