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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簽了拆遷協議后還有機會反悔嗎?這幾種情況下可以时间:2021-04-14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過程中,雙方就補償談妥之后,一般都會將具體的補償金額、安置房位置、朝向、安置房面積、補償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落實到書面協議上,并在該書面協議上面簽上字。一旦在拆遷協議上簽字,那么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都需要遵循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但是,實踐過程中,常有被征收人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就反悔,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認為安置房較偏遠,朝向不好,想要撤銷或是確認該補償協議無效,重新與征收方進行協商補償。我們之前有說過,簽訂補償協議的前提必須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如果是自愿簽訂的,那么一般情況下想要撤銷或是確認無效是比較困難的。但若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中簽訂的補償協議,那么被征收人則還是有機會反悔的。 1、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 實踐過程中,為了完成拆遷工作,盡快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讓被征收人搬遷,征收方可能會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方式,在被征收人非常不自愿的情況下與其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的保存好錄音、錄像等證據,并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該協議無效或是將其撤銷。 《合同法》中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民法總則》中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未按照約定履行的協議 為了達到快速征收的目的,當被征收人提出各種要求時,征收方通常都會滿口答應,然后又讓被征收人簽訂空白協議。可當空白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在真正的拿到補償后才發現,補償完全不是征收方所答應的,且拿到的補償遠遠無法保障自己的生活,更買不起房。此時,被征收人可以積極的提起訴訟,積極的爭取合理的補償,撤銷補償協議或是確認無效。 但凱諾律師還要提醒大家一句,空白協議一定不可以簽,否則會讓自己處在非常被動的地位,因為,簽了空白協議,被征收人將面臨著舉證難的問題,一旦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該協議確實存在重大的不公平,那么將可能直接導致維權的終結。當然了,如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確實非常的低,被征收人仍然有權要求對方依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3、征收方擅自修改的協議 實踐中,被征收人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就是簽訂好補償協議之后,本應該雙方手里各持一份,但是征收方卻以領導還沒有簽字,或是沒有公章,拿回蓋章等理由,將被征收人簽好字的補償協議拿走后又擅自更改。針對這種情況,被征收人則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認定征收方修改的協議無效或是請求撤銷。 對此,凱諾律師建議大家,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后,無論征收方以什么借口要將拆遷協議原件拿走,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一份協議,否則會對自己非常的不利,這一點需要被征收人提高警惕! 4、征收違反了法律規定 征收是一項比較復雜的活動,所以征收方也難免會出現違法的行為,比如房屋評估機構選定未經過被征收人協商,征收方擅自決定評估機構;市、縣級人民政府沒有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房屋評估方法不合法;相關部門沒有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如果存在以上情況,那么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則還是有機會反悔的。但需要再次強調的是,拆遷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千萬不要盲目的簽署補償協議,否則會對自己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反復的確認協議中的補償標準、安置房面積、交付安置房時間等事項,避免出現無法挽回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