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拆遷律師:拒絕搬遷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看完才明白了其中的意思时间:2021-04-15 【原创】 阅读 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過程中,當被征收人拒絕搬遷或是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后,通常都會聽到拆遷方說“補償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的,再不搬遷、再不簽訂補償協議,不配合拆遷工作,我們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到時候可能連現在的補償都沒有了”,相信絕大多數被征收人聽到這句話,尤其是聽到拆遷方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心里都會“咯噔”一下,且整個人變得非常的緊張和惶恐,在他們的眼里,法院是一個令人敬畏又森嚴的地方,所以當聽到拆遷方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有的被拆遷人便會抗不住內心的恐懼及害怕,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 事實上,我國的法律中確實規定了,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這并非是說拆遷方可以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能向法院申請的,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無緣無故的阻止征收工作,無任何合理理由拒絕交出土地時,那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國有土地征收過程中,若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或是對征收決定不服,如果沒有在六十日內或是六個月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收到補償決定后,仍然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相關法律程序,且又沒有搬遷,那么市、縣級人民政府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相關部門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實踐過程中,常有征收方變著法的以各種理由,打著向法院申請的強制執行的口號,逼迫被拆遷人搬遷的情況。 近日,凱諾律師事務所的咨詢平臺上就有位當事人訴說,他們家去年年底開始拆遷的,但是補償什么的都沒有到位,就連分戶評估報告也沒有收到過,拆遷方更沒有作出補償決定,然后就天天的說,讓他們趕緊搬遷,否則就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對此,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是有一定要的前提條件的,被拆遷人一定要辨別他們其中的意思,避免被他們的口頭威脅所嚇到。一般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要保障被拆遷人申請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無論什么拆遷項目,保障被征收人權利是不能忽略的,依法告知被征收人救濟權及救濟期限是拆遷方的職責。當然了,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及時地向有關部門復議或是向法院訴訟,且又沒有履行相關的義務,那么征收方才能進一步的實施,否則違法。 2、申請人要適格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是誰都可以的,根據《條例》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就是說,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是鄉、鎮人民政府或是街道辦、村委會,那么法院也可能不會作出予以處理的決定。 3、必須要有補償決定 如果像當事人所反映的那種情況,拆遷方在沒有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就向人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的,在這種情況下,拆遷方是不能進行強制拆除行為的。一般情況下,當雙方就補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時,征收方首先應當要做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補償決定書等文件,而不是直接強拆。 征地拆遷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拆遷方必須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必須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相關權利,如果補償沒有實質性的落實,或是拆遷方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就強拆,那就是違法行為。對此,凱諾律師在最后要提醒被征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或是補償決定時一定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只要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拆遷方就不能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這樣可避免司法強拆的發生,同時呢,也為自己爭取合理補償提供了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