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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律師:養殖場是否是“違法建筑”應如何認定?时间:2021-04-16 【原创】 阅读 在城市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避免不了要征收老百姓的耕地、房屋或是養殖場、臨街商鋪等,但是在征收過程中呢,相對于住宅和土地,養殖場卻面臨著各種問題,比如征收方常常將養殖場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當事人補償。 其實,養殖場是不是違法建筑并非相關部門口頭說了算,也并非一紙拆除拆除違法建筑通知就能認定的,而是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所以,如果有當事人遇到相關部門只是口頭說養殖場是違法建筑,且對自己作出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而沒有進行調查的話,那么作出限拆通知書的行為是否合法就有待審查了。那么養殖場是否是違法建筑應該要如何審查認定呢?下面,我們結合最高院的判例來為大家闡述一下。 一般來說,養殖場是否是屬于違法建筑,首先要看養殖戶是否辦理了建設養殖場的相關用地手續,其次要看相關部門是否讓養殖戶對建設養殖場、發展養殖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如果養殖場基于對相關部門的信賴,興建養殖場滿足了養殖產業發展的需要,那么僅以養殖場用地手續存在一定瑕疵就認定養殖場屬于違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有關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認為養殖戶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經過審批、備案或經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簽約,即設施農用地的使用需經過相關行政機關的同意。但是,相關規定最早出臺的時間為2007年,并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以此認定養殖場不合法缺乏合理性。——(2019)最高法行申4750號 對于在農用地上建設的養殖場,一般要以以下兩個標準來進行判斷是否合法 1、是否履行了設施農用地審批手續 實踐過程中,常常有人為發展養殖業,會在農用地上建造養殖場,但是當養殖場遇上拆遷時,拆遷方常會以沒有辦理規劃許可證為由將養殖場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可事實上,在《城鄉規劃法》中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的相關規定,設施農用地項目應該履行相應的審批或備案等手續。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在農用地上建設養殖場無法取得規劃許可,而應履行設施農用地審批手續。所以,相關部門在認定養殖場是否是違建時,應當對是否履行了設施農用地有關審批手續進行審查核實,而非是以沒有辦理規劃許可證為由,將養殖場認為定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 2、是否取得了相關部門的同意 即便該養殖場沒有取得設施農業審批或是沒有辦理備案手續,但是如果經過了鄉鎮政府的同意,縣級農業部門的驗收,且該養殖場一直實際用于養殖,那么該養殖場也符合農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同樣也滿足養殖業發展的需求。也就是說,只要經過了相關部門的同意,且所建養殖場通過了驗收,那么相關部門就不能認定該養殖場為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 當事人一直將建筑實際用于養殖,亦滿足了養殖產業發展的需求,在無證據證明其改變了相關土地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農業用途,可以認定其對利用建筑合法開展養殖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賴。鄉鎮政府在未充分考量當事人用于養殖的情形,未對土地用途、相關設施性質履行任何調查、核實義務及相關設施是否可補辦手續的情形下,以建筑屬違法建設為由強制拆除不當。——(2019)京行申1413號 對于無法徹底查清養殖場形成時間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實際過程中,可能很多時候相關部門通常會將無法查清的養殖場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之后,不予補償,這種做法,無論是從主觀上來講還是從客觀上來講都有所不當。雖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等相關法律規定最早出臺時間為2007年,但是對在此之前建造的部分建筑物應當要對其酌情補償。 對于養殖場性質的認定,除了考慮相關法規的出臺時間外,還要考慮建筑物形成后將持續存在,該行為不同于一般的行為,不能籠統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認定其性質。涉案建筑物的具體形成時間無法徹底查清,導致其性質介于合法與違法之間,應當予以適當補償。——(2020)最高法行申1214號 凱諾律師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在征地拆遷中,征收方以沒有辦理規劃許可證,沒有辦理備案、環評手續等為由,將養殖場認定為違法建筑,并斷水、斷電,不予補償,那么則是不合法的,當事人一定要辨別他們的用意,積極的咨詢專業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