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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土地征收一樣嗎?有沒有補償?时间:2021-04-21 阅读 近日,有不少的網友問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土地征收是一樣的嗎?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加集體土地使用權呢?為什么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時有的有補償而有的沒有呢?下面我們就針對網友提出的問題來給大家簡單的說一下 01、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土地征收的區別 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土地征收并非一碼事。土地征收一般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路、修高鐵、修地鐵、建水庫等項目),依照《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程序將集體土地依法轉用為國有土地,并依法及時足額的給予被征收人土地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青苗補助費、地上附著物等合理、公平補償的法律行為。 而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法定原因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锻恋毓芾矸ā返诹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以上內容來看,兩者其實完全不一樣,具體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主體不同,從土地管理法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土地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征收主體只能是縣政府以上的部門,如果是鎮政府或是村委會、街道辦實施征收,那么則完全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違法征收。而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的主體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且收回行為并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 2、使用土地目的不同,土地征收的主要目的是因公共利益,如上面我們所說的修路、擴展道路、建高鐵等。而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從上述內容中我們看到,除了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之外,還有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土地,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3、補償有所不同,因公共利益征收集體土地的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長遠生計要有保障。也就是說只要征收項目是因公共利益,那么都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只有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時,才會給予村民相應的補償。 02、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要給予補償 不過實踐過程中,有些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他們總打著是因公共設施或是公益的名號,并沒有給予當事人合理的補償,而是直接收回,這其實是不合法的,也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都必須要依法進行,不能強迫農民在沒有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交出土地,否則即使是因公共利益,其行為也是不合法的,當事人均有權主張賠償。另外,需要提示大家,在遇到相關的問題時,若自己無法解決,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錢物兩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