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但門前道路被淹沒,政府部門是否應修建道路?时间:2021-04-22 【原创】 阅读 實踐房屋征收過程中,有當事人的房屋雖然距離拆遷范圍很近,但卻不在征收范圍內,此時,若征收方或是當事人稍有一點不仔細,那么便會認為該房屋在拆遷范圍之內,然后與當事人簽訂補償協議,拆除當事人的房屋。 而有的呢,雖然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可是門前道路卻在征收范圍內。那么,遇到這種情況,如果給當事人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那么當事人應如何維權自己的權益呢?政府是否應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呢?下面我們通過最高院的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講一下。 李先生是吉林省人,在當地有一處房屋。2015年,縣政府分別作出《xx水電站工程移民搬遷補償及安置實施方案》及《xx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實施方案》。按照《xx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及《吉林省xx縣xx水電站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規定,李先生的房屋并不在該征收范圍內,但是門前的道路卻在征收范圍內。 可是在此過程中,門前的道路被水淹沒,給其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方便,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行政不作為,判令縣政府在水庫蓄水之前為其修建出行道路,如不能修建道路,請求對房屋進行征收。 但是一審法院認為,李先生的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圍內,而且該水電站項目目前尚未具體實施,李先生現在主張該項目對其正常生活會造成實際影響,申請對其門前道路進行實際調查,并請求為其修建水庫淹沒之后的出行道路或是征收其房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倘若在項目具體實施中,若給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那么李先生可另行申請縣政府作出處理。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李先生的房屋沒有在征收范圍內,但是門前的道路是在征收范圍內和淹沒區。自《xxx水電站施工占地區和水庫庫區新建工程項目的通知》起,相關部門一直沒有對李先生出行道路進行修繕和亮化。而且,經過法院實地踏查,李先生一家的出行確實受到影響,一審法院以案涉項目的蓄水工作尚未開展,沒有對李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實際影響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不當。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并判令縣政府對李先生的訴求作出處理決定。 那么,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但是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影響,相關部門就可以不管嗎? 事實上,無論是水電站建設也好,還是扶貧搬遷、棚戶區改造、因公共利益開展的其他征收項目也好,都應當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的處理因征收給當事人造成的一切生活上的影響,而不應該以沒有具體實施為由,侵害當事人的相關權益。 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 政府部門作出征收主體,那么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要首先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即使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但只要影響到部分人員的生活,那么也都應當要及時的處理當事人提出的需求。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十二條規定,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水電站建設過程中,或是其他征收范圍內,如果征收行為給自己生活上造成了不便,作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一定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需求,如果征收方以各種理由不予處理,不對自己進行相應的補償,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途徑讓相關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