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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簽訂補償協議后違約,被征收人應該要告誰?时间:2021-04-23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且簽訂補償協議之后應當要遵守約定,履行補償職責。可是實踐過程中,仍然有個別征收方選擇性的違約,毀約不履行補償職責。此時,被征收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常都會想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讓對方繼續履行補償職責。 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或是土地征收中遇到糾紛時,通常都會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訴訟,可是在庭審過程中,相關部門通常會辯稱其不是適格被告,某某部門才是適格被告,以逃避自己的相關責任。那么,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補償,被違約,被征收人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支持嗎?下面我們以一則案例來告訴大家。 王先生是安徽省人,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后來被納入到了征收范圍內,之后鎮政府與其前妻及兒子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但是事后,相關部門一直沒有履行補償職責。隨后王先生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但是一審法院以縣政府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為由駁回了其的起訴,后來王先生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了上訴,但是安徽省高院又以王先生應直接起訴《補償安置協議》,采用這種更便捷、更直接的方式解決房屋補償安置問題為由駁回了上訴。 后來王先生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稱,其提起行政訴訟,并非對鎮政府某項征收實施行為不服,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縣政府履行法定補償職責,符合起訴條件。可是縣政府辯稱,鎮政府系案涉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收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王先生對其房屋征收與補償不滿,應以鎮政府為被告,而非以縣政府為被告。 那么簽訂補償協議后,出現不履行補償職責的情況,被征收人究竟應該以誰為被告呢?我們來看看最高院是怎么說的。 最高院認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補償協議,只是依據《征補條例》的規定具體實施征收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仍是法定補償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據此,被征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應當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提起訴訟。但是,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亦沒有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請求履行補償職責的,應當以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 本案中,縣政府是此次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收主體,鎮政府為征收部門,因此縣政府應當作為補償主體,承擔補償責任。案涉房屋登記在王先生的名下,王先生請求縣政府履行補償職責,并非針對的是鎮政府與其親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提起訴訟,所以,縣政府應當為本案的適格被告。一審法院認定鎮政府應當履行補償職責,為適格被告,系對司法解釋理解錯誤,二審法院認為王先生應當直接起訴補償安置協議,是混淆了征收補償主體和房屋征收部門的職責。最終,最高院撤銷了一、二審法院的行政裁判,指令阜陽中級法院審理本案。 實踐中類似這樣的情況非常的多,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也就是說,市、縣級人民政府既然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那么在依法作出補償決定的同時,還應當要承擔補償責任,而不應該以各種理由搪塞,推卸補償職責或是其他責任。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房屋征收過程中,一旦遇到補償不合理,或是簽訂補償協議后,相關部門毀約、違約不依照補償協議履行補償職責時,一定要及時的搜集相關的證據(如拆遷協議、征收決定、征收與補償方案等文件),及時的委托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相關部門繼續履行補償職責,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