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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中的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訴性?时间:2021-05-10 阅读 補償安置方案是征地拆遷中最為重要的一份書面文件,補償是否合理、是否公平被征收人可以通過這份文件來進行判斷。不過,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補償安置方案只能是在土地已經被批準征收后,由相關部門制定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然而實踐過程中,有的卻是在土地未被征收的情況下,征收方便擬定、公布補償安置方案。那么此時,在被征收人有異議的情況下,該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訴性呢?下面我們通過最高院的一則案例來告訴大家。 李先生等人是河南省人,因城中村改造項目,李先生等人的宅基地被納入到改造范圍內。隨后,相關部門作出補償安置方案。但是,李先生等人認為該補償安置方案不合法,便在委托律師之后針對補償安置方案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李先生等人不服復議結果,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補償安置方案,撤銷復議決定。 但是,一審法院以該補償安置方案是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征收過程中的程序性行為,并沒有對李先生等人的權益產生實質性影響為由駁回了李先生等人的起訴。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又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訴,可二審法院認為,相關部門是依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與被拆遷人進行磋商,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拆遷,至于是否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取決于被拆遷人個人意愿,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本身不具有強制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因此,李先生等人要是認為相關部門在拆遷過程中采取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救濟。 另外,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所涉及到的土地未被依法征收,因此,不適用李先生等人主張的相關規定。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等人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那么,李先生等人還有機會推翻該補償安置方案嗎?最高院會支持李先生的訴求嗎?我們接著往下來看。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而再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上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一般是在土地已被批準征收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并聽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土地已確定被征收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或安置有爭議并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收人的權益可在后續具體的補償安置環節中得到救濟。 可是本案中,李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村集體土地未經征收,相關部門制定的本案被訴補償安置方案不僅規定了征收補償辦法、相關補助及獎勵標準,還明確了征收范圍、征收期限、征收依據等,實質上包含了征收房屋決定,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很明顯對李先生等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直接影響。 最終最高院撤銷了一、二審判決,指令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土地征收關乎著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如果發現征收方有違法行為或是對補償標準不滿意,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