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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違法拆除后,是否有權獲得過渡損失費等費用?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如何確定?最高院:有權獲得!时间:2021-05-11 【原创】 阅读 眾所周知,房屋拆遷應當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相關部門擬申請征收土地的,必須要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且要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等事項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涉及到農村村民住宅的,要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 禁止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等。然而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有的拆遷方為急于完成拆遷工作,常會在沒有任何手續,沒有發布任何文件、未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迫被征收人搬遷,或是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以達到目的,有的還會在法定“節假日”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時“偷偷”地拆掉房屋,拆遷方的這種行為不但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而且還嚴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安全造成一定的影響。 對此,被拆遷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救濟權,依法主張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一切損失。那么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應該要如何確定呢?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則最高院發布的案例來告訴大家 宋先生是四川省成都省人,在當地有一套房屋。后來該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內。但是拆遷方并沒有公示拆遷補償方案,并且拆遷方在未與宋先生簽訂拆遷補償合同和無任何合法手續,且未通知宋先生到場的情況下,便在“中秋節”假日期間將宋先生的住房非法強拆,并損壞了室內財產。 宋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拆遷方在“中秋節”假日期間強拆自己房屋的行為違法。后來法院作出判決書,確認相關部門強拆宋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后,宋先生于2018年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但因賠償有失公平,于是他一路打到了最高院。 宋先生再審稱,一、二審未查明本案中存在的違法拆遷行為,對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等證據予以采信,未查明房屋面積等事實。一、二審法院未告知其不申請房屋價值評估的法律后果,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的規定。另外,相關部門是基于商業開發的目的而違法拆除其的房屋,故應當按被拆除房屋處新建商品房價格的兩倍對其進行賠償。 其主張的臨時過渡費、室內財產等損失均應獲得補償。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審理程序違法。因此,請求撤銷二審行政賠償判決。那么,房屋被違法強拆之后,應不應該要給予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費、室內財產損失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其他相關的費用呢?本案中,在一、二審法院判決結果都不理想的情況下,宋先生的再審請求會得到最高院的支持嗎? 針對本案,最高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合法權益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依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的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本案中,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已經生效判決確認違法。相關部門應就其違法行為對宋先生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宋先生的房屋被違法強拆,由此產生的房屋價值損失、過渡費損失等財產損失客觀存在。二審法院未通過委托鑒定、詢價、酌定等方式判定相關部門應當賠償的財產損失金額,屬于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最終,最高院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實踐中,類似宋先生這樣的情況非常的多,但是凱諾律師認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拆遷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就補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如果未依法作出相關的文件,且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就強拆,那么顯然是不合法的行為。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本案中類似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