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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是這樣的时间:2021-05-13 【原创】 阅读 近幾日,不少遇上拆遷的當事人咨詢說,自己家拆遷了,但是補償非常的低,感覺極其的不合理,本來住的好好的房子,現在一拆遷反而沒有地方可住了,從補償方案中的標準來看,壓根就買不起房子... 還有的當事人說,當地正在進行城中村改造,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但是雖然土地并非是國有土地性質,但是自己家也離城里不遠,現在拆遷,他們只給每平米不到一千塊的補償,完全違背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 在征地拆遷中,我們說的最多的就是拆遷補償了,但是想必大家應該都比較的清楚,因每個地方的經濟水平和每家每戶的情況不一樣,所以關于拆遷補償的標準,在法律法規上并沒有統一。一般情況下都需要結合被征收房屋或是土地的具體情況,確定補償標準。當然了,對于征收方制定的補償標準,被拆遷人是有權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的。那么如何審查呢?如何才能知道補償標準是合理、公平的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是這樣規定的: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應當要依法及時足額的支付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同時還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在征收過程中,涉及到農村村民住宅的,需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要遵循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是否合理,有沒有給到位,被拆遷人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來進行審查。實踐中,如果補償明顯違反了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規定的補償原則,或是只給了土地的補償,沒有其他的補償,那么補償標準自然就不合理。 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其中,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總之,無論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拆遷人需要記住兩個補償原則: 一是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是被征收房屋價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市場價格。 若補償明顯違反了這兩原則,那被拆遷人則可以大致判定,補償標準是不合理、公平的。 除此以外,征收方在未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之下,強迫被拆遷人搬遷、簽訂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則需要立刻收集相關的證據,啟動法律程序,及時的止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