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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行為確認違法后,怎么賠償?最高院:不應低于市場價!时间:2021-05-17 【原创】 阅读 縱觀以往的征地拆遷,我們不難發現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強拆、強征一直輪番地在上演。不過,被征收人在遇到違法強拆、強征后,可就因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的相關損失要求給予賠償。 說到了賠償,許多被征收人可能會認為賠償跟補償是一樣的。 但其實并不是的。 行政賠償和補償是兩條互相平行的直線,不論是從概念上還是性質、適用的法律法規上都有諸多的差異。 就概念而言,行政補償則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而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既然不一樣,那么因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該如何賠償呢?應賠償哪些呢? 王先生是吉林省人,其在當地購買了無房產平房一間,后又自建連體平房三間。2006年,區政府對王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隨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王先生向區政府提出賠償申請,但是沒有得到答復,遂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區政府賠償王先生xx萬元及利息,賠償王先生室內財產損失xx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王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 1、房屋被違法強拆后,當事人有權申請行政賠償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如何確定案涉房屋損失的賠償數額。 首先,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因房屋被違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是有權申請行政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因此在遇上征地拆遷時,如果拆遷方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拆除房屋,那么被拆遷人可大膽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即行政賠償,千萬別拖延,否則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想要再申請賠償估計就會比較的困難。 2、賠償應按“直接損失”進行 其次,對于賠償范圍,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房屋被違法強拆之后,那么賠償是按“直接損失”來進行賠償的。可這個“直接損失”是怎么理解的呢?都包括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直接損失”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補償利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臨時安置費等。 也就是說,除了要給予被征收人房屋價值的損失、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之類的費用之外,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權利。 所以,實踐過程中,如果只給被征收人某一種補償方式或是只給因強拆造成房屋損失的賠償,那么則是不合法的。 3、賠償標準不應低于市場價值 另外就是關于賠償標準。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院認為,因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等引發的行政賠償爭議,在確定賠償標準時不應使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低于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于賠償時該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本案中,王先生被拆除的房屋系在國務院1984年1月5日發布《城市規劃條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雖無相關審批手續,但也不應認定為違法建筑,在拆遷時應當參照有照房屋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所以,一、二審法院參照《無產籍房拆遷補助辦法》確定對王立成案涉房屋損失的賠償數額,適用法律、法規確有不當。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在實踐征收過程中,與王先生這樣的情況有很多,但是在遇到時一定要積極的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萬不可一味地等待,只要被征收人有效的應對,就有很大的機會獲得賠償或是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