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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律師:離婚后女方回娘家居住,男方村委會能收回女方的承包地嗎?时间:2021-05-17 阅读 近年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的問題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多數人不太清楚如何處理,下面通過一個典型案例來看一下。 李女士嫁到丈夫張先生所在村后,由其張村村委會分給承包地2畝,并且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二人離婚,李女士搬回娘家居住,張村村委會以李女士已經離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為由,口頭通知她所承包的2畝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規定收回。李女士多次同村里交涉,并證明她沒有在娘家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繼續承包張村的土地,遭張村村委會拒絕。 實踐中,很多外嫁女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雖已回到娘家所在地居住,但未取得新的承包地時,還能繼續承包其原承包地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有相關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各省、自治區所制定的《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中,對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如婦女結婚的,嫁入方所在村應當優先解決婦女的土地承包問題,在沒有解決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婦女離婚或喪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經取得的承包地應當由離婚或喪偶婦女繼續承包,發包方不得收回;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盡量為其解決承包土地問題,未解決的,原居住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所以,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不可侵犯。案中,李女士回娘家后沒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張村村委會不得收回,李女士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同樣,婦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該土地被征用時,有權依法分得土地征用所得的土地補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