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凱諾律師:村委會不進行村務公開時,鎮政府是否具有監管職責?村民應怎么辦?时间:2021-05-19 阅读 村委會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經過村委會,按理說關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事情,村委會需要及時地公開,包括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補償款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然而從實踐過程中來看,仍然會有個別村委會做不到,有的還會刻意扣留征地補償款。那么對于村委會的這種做法,鎮政府是否具有監管職責呢?在了解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村務公開?村委會應當要及時公布哪些內容? 什么是村務公開 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組織把處理本村涉及國家的、集體的和村民群眾利益的事務的活動情況,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體村民,并由村民參與管理、實施監督的一種民主行為。 村委會應及時公開的內容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1、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2、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3、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4、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從以上規定中來看,只要是涉及到村民自身利益的事項,包括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過程中的所涉及到的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分配方案等事情,村委會都應當要及時地向村民進行公布,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 村委會未及時公布村務公開的應對措施 如果未及時公布或是公布的事項不真實,那么村民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要求相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并要求村委會履行村務公開的法定職責。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不過,即使有的村民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村民委員會提交村務公開申請材料,但絕大多數情況下,村民仍然得不到村委會的任何答復。此時,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公布,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該條文明確了村委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過僅限于以下幾種行為: (一)村委會依法行使的帶有強制性的行為,如村委會對村民責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糾紛。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明確授權村委會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責行為,如對村委會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財產的行為。 (三)村委會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責導致村民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產生糾紛。 (四)村委會超越行政機關委托權限實施的行政管理職責行為,如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委會按規定數額代收該村村民的鄉統籌費,而村委會擅自擴大收費標準向村民多收鄉統籌費,由此產生糾紛的。 不過村務公開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屬于村委會自我管理的內部制度,不能直接起訴。但是申請人民政府履行責令村委會進行村務公開職責,人民政府怠于履職的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土地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而村務公開則是每一個村民委員會履行的法定職責和義務,但是隨著征收范圍的不斷擴大,有的村委會為了一己私欲,常常會延遲發布征地補償款使用情況或是分配方案,甚至是截留征地補償款等。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村民一定要積極地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