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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原則,拆遷行為違法!时间:2021-05-20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過程中,常常有征收方為了保障建設項目能夠順利進行,盡快完成拆遷工作,便會采取一系列的做法對,比如在與被征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未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未告知被征收人的情況下,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以達到最終的目的。 但是征收方的這種做法不論是站在哪個角度來說,其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嚴重給被征收人合法財產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西安的董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董女士是西安市人,其在xx村有一處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4年,當地為進行xx項目,將董女士的宅基地及房屋列入到了征收范圍內。但是在補償安置階段,因雙方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征收方為了保障xx項目建設正常進行,便對董女士在內的部分被征收人作出了限期搬離通知,通知中載明,對該村剩余的尾留戶進行司法拆除,限定七日內全部搬離,逾期不搬不辦理者,視為自行放棄,不得享受拆遷獎勵款。 2020年4月,土地儲備中心委托xx公司將董女士宅基地上的房屋實施了強拆。 房屋被強制拆除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董女士將自己所遭受的情況反饋給了凱諾律師,凱諾律師從董女士所述的情況中了解到,征收方的行為不論是從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嚴重違法,侵害了董女士的合法權益。 于是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董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本案的焦點是征收方強制拆除董女士房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眾所周知,房屋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須要依法依規的進行,必須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到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然而本案中,征收方在未與董女士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未就涉案房屋的拆遷安置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就自行將涉案房屋實施拆除,顯然違反了“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律規定,屬違法實施的拆除行為。 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確認街道辦事處對董女士(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實際征收中,不乏這樣的強拆行為,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論是集體土地上房屋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均需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在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并領取補償款項后,可由房屋所有人自愿交行政機關拆除。 對于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但拒絕領取補償款,同時又不交出土地的或者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可以由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留存補償款或專戶儲存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由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否則,被征收人有權拒絕搬遷,即使是征收機關也不能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強拆時,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地對強拆現場進行拍或是錄像,保存好房屋被拆前后的照片,然后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與征收方發生肢體沖突,造成兩敗俱傷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