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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補償談判怎么做才能保證利益最大化?时间:2021-05-21 【原创】 阅读 拆遷過程中,老百姓最在乎的往往是拆遷補償,而且拆遷補償的高與低直接決定著被征收人的生活質量。 我們從《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了解到,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應合理、公平,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長遠生計要有保障;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但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征收方所公布的補償標準往往與被征收人心理預期的補償標準要低很多,甚至有地方的補償標準,或是即使在簽約期間雙方就補償事宜經過了長時間的談判,也仍然遠遠無法滿足上述的補償原則,那么此時,被征收人如何做才能將拆遷補償最大化呢? 01 要知道自己能補償多少 知道自己能補多少錢這是談判最基礎的工作,但也是難度最大的一件事情,如果要求過高,脫離了實際,那么必將適得其反,但如果要求過低,那么自己必然也會損失不少合理的補償。 所以,選擇一個最好的方案和底線是非常關鍵的。但這就要看被拆遷人是否熟悉拆遷法律知識和房屋評估相關的知識了。 02 要知道對方怎么想的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雙方談判時,有多一半的時間被征收人都是在聆聽的狀態中,但是聽了能不能做出正確的分析和判斷,能不能找出對方的軟肋,都是能不能實現談判目的關鍵。 所以,在談判過程中,不僅要變成一個很好的聆聽者,還要能夠啟發對方多說話,這要我們就能夠了解到對方的想法,這樣一來,我們便有機會掌握主動權,然后對癥下藥。 03 對自己房屋價值要有所了解 得知自己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后,被征收人就需要提前對自己房屋價值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知道征收方案中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才能有底氣、有根據的與征收方進行協商。 當然了,對于房屋價值的補償并不是被征收人說要征收方能給多少就能給多少的,一般都需要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但是這個評估結果并不是說不能改變的,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有異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復核或是鑒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是國有土地房屋被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在對自己房屋價值進行簡單的評估時,可以參考一下自己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考慮一下自己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及裝修和原有設備的拆裝損失補償等因素,這要可以更好的對自己房屋價值有一個全面的了解,然后更好的協商補償。 當然了,評估機構正式評估時也要考慮到以上幾點因素,如果未依法進行評估,那么則是不合法的。 04 抓住拆遷方的違法點 由于征地拆遷較為復雜,而且涉及到的人數又比較的多,幾乎所有的拆遷都是拆遷人員按照上面領導的意思辦事,所以有的拆遷人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哪個地方做的不對,哪個環節有疏漏。 此時被拆遷人就可以從他們征收程序上著手,比如評估機構不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環節未保障被征收人參與權、救濟權,沒有向被征收人及時送達評估報告,與被征收人共同確認入戶調查表等。 在征地拆遷中,只要征收方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未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那么被征收人均可以以此來爭取利益最大化。 05 及時地行使相應的權利 上面我們提到了,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的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如果對復核結果仍然有異議,那么同樣也需要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的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征收方就會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 此時,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了,在收到補償決定后,千萬不要一味地拖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或是請求撤銷補償決定,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