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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承租房被拆后,承租人是否有權起訴?时间:2021-06-02 【原创】 阅读 黃女士是廣西人,其系某林場的員工。2019年10月,相關部門作出《關于xx產業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決定征收xx廠宿舍區進行征收。黃女士所承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隨后,房屋征收中心作出,《xx產業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明確了征收范圍、征收時間以及簽約期限等。 同年11月,相關部門張貼《搬遷通知》,告知建材廠住戶,房屋征收中心將于近期對建材廠宿舍區房屋進行拆除。一個星期以后,相關部門在沒有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對上述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隨后,黃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一時間咨詢了專業律師,并向凱諾律師反饋了自己的情況,同時在經過幾番比較之下委托了凱諾律師。凱諾律師接受案件之后,隨即走訪了當地進行了調查,走訪,并向有關部門依法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從獲取的相關材料中發生,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不論是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嚴重違法,嚴重給黃女士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于是,為了盡快幫助黃女士,凱諾律師指導黃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拆黃女士承租xx廠宿舍區房屋的行為違法。 然而,在庭審中,相關部門卻辯稱,xx廠已和房屋征收中心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中明確約定被征收人于xx前將被征收房屋將由征收人拆除。而且,其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定主體,組織拆除被征收房屋既是法定義務,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黃女士是否為提起本案訴訟的適格原告,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針對第一個問題,凱諾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中,黃女士所提供的證據完全能夠證明其對于xx廠宿舍區的房屋進行了使用,所以其與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其有權提起訴訟。 針對第二個問題,凱諾律師作出如下判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當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不成,或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時,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征補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征補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在補償決定的期限內進行搬遷的,那么,則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只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才能申請人法院強制執行,在沒有獲得法院準許之前,相關部門是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力。即使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了補償安置或是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相關部門要想實現強制搬遷,也必須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未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強制執行即對涉案房屋實施了拆除行為,明顯屬超越職權。 最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黃女士使用xx廠宿舍區房屋的行為違法。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不論您是承租人還是房屋所有權人,只要征收給自己產生了實際的影響,那么都需要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