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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環境整治是否會對商戶造成影響,是否侵害了當事人的權益?时间:2021-06-03 【原创】 阅读 喬先生是貴陽市人,其在當地經營著一家商鋪,該商鋪所有權人系喬先生。2014年當地相關部門實施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但是喬先生認為該工程采取全封閉的方式進行,對xx路商業街進行封閉,致使其商鋪無法正常展開經營活動,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而且相關部門在實施環境綜合整治過程中,還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權、表達異議權等,嚴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于是,喬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地咨詢了凱諾律師,并委托了凱諾拆遷律師團,凱諾律師介入到該案件后,隨即走訪了當地,進行了調查,并在調查過程中取得了相關的證據材料。 回京后,凱諾律師又指導喬先生向有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凱諾律師獲取到了有關此次環境綜合整治的有關材料批文及實施方案。通過所獲取到的材料,凱諾律師制定了一套維權方案,以便最大限度的維護喬先生的利益。 隨后經過一翻討論,凱諾律師指導喬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決相關部門實施的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的行政行為違法。 但一審法院認為,相關部門在xx路環境綜合整治過程中實施的綠化休閑廣場改造、地下人行通道建設行為并未直接針對喬先生的商鋪,未對喬先生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影響,喬先生主張xx路環境綜合整治行為導致其經營的店面無法正常開展活動,造成喬先生經濟損失,喬先生所受的影響屬正常市政施工活動對施工區域內商戶經營活動的普遍影響,系反射性利益的減損,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直接合法權益的減損。所以,上述行為不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而且相關部門在xx路實施的整治行為屬于業主獲利行為,并未對喬先生在內的商鋪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喬先生起訴。 收到一審判決后,為了維護喬先生的權益,凱諾律師隨即又指導喬先生提起了上訴,凱諾律師認為,喬先生起訴的對象不是相關部門辯稱的“通告”而是相關部門實施針對喬先生物權產生的一系列實質影響的行政行為,喬先生作為商鋪的所有權人,該商鋪外墻的按份共有權人,相關部門在沒有征得喬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即對外墻進行改造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從上述的規定中來看,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為,還包括行政事實行為。也就是說,只要行政事實行為侵害了或是可能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就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具有可訴性。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xx路實施的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可能導致喬先生的商鋪不能經營或不能正常經營,可能會對喬先生的財產權益造成實質的影響。因此,喬先生針對相關部門環境綜合整治工程提起訴訟,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撤銷了一審判決,并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凱諾律師認為,不論是環境綜合整治過程中,還是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遇到了相關部門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忌以暴制暴或是對方發生肢體沖突,避免因過激行為給自己造成不利后果。當事人可以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