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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房屋被違法拆遷后的賠償標準怎么確定?沒有產權證的車庫和儲藏室是否能獲得補償?时间:2021-06-10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過程中,就拆遷補償協商不成而達不成協議時,房子被強拆的情形并不少見,只不過絕大多數都是征收方在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擅自拆除的,這種強拆通常可能會被界定為違法行為。那么此時,面對征收方的違法強拆,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征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并申請行政賠償。 如果相關部門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要求他們賠償因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損失的賠償。那么這個賠償標準是怎么來算的呢?下面我們通過凱諾律師辦理過的一起案件來告訴大家。 黃先生是寶雞市人,在當地某個小區有一套房屋,一個地上車庫和一間地下儲藏室。其中該房屋面積為106.65平方米,地上車庫面積為44.50平方米,地下儲藏室面積為22.07平方米。2011年11月,相關部門發布通告,對黃先生在內的房屋進行征收。 2012年3月,拆遷改造指揮部分別制定了《xx市綜合體拆遷改造項目居民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和《關于的補充規定》。但是就補償事宜,黃先生與相關部門在多次協商過后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2016年10月,黃先生開始搬遷,2017年,相關部門拆除了黃先生的房屋。隨后黃先生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后法院確認相關部門拆除黃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2019年6月,黃先生依據生效的判決書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賠償,但是相關部門卻以賠償義務機關已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為由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后黃先生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的訴訟。 房屋被強拆后,相關部門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與黃先生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征收人未得到實質性安置補償的情況下,便強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其行為已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請求賠償的,相關部門應當予賠償。 因強拆造成房屋損失賠償的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經被拆除,且房屋原址已經開工建設,顯然不具備返還財產及恢復原狀的條件。因此,就本案而言,被征收人明確要求貨幣補償的,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的評估時點過早,而本市不動產價格近年來又有明顯上漲,那么若仍然按照此評估價值確定損失顯然不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存權利。 也就是說,確定賠償標準時不應使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低于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亦不應低于賠償時該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對于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獎勵費的賠償標準 就本案而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有關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的規定,對直接損失的計算應包括當事人因違法強拆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和其他必得利益,也即當事人在正常征收補償程序中依據安置補償辦法應得的利益,均應認定為其所受到的直接損失予以賠償。 因此,參照相關部門發布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中的規定,“征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征收房屋面積10元/㎡·次標準支付搬遷補助,每戶搬遷補助不足500元,按500元支付……”但是考慮到黃先生住宅及儲藏室物品均有搬遷需要,所以搬遷費按以上標準來計算。 對于獎勵費,本案中,黃先生并不符合補償安置辦法給予搬遷獎勵的條件,但是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可以酌定給予相應的獎勵。 對于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雖然條款中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費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被征收人亦需要合理時間完成搬遷和安置。因此,應當要予以賠償。 關于賠償標準,就本案而言,可按黃先生住宅面積來計算臨時安置費用。對臨時安置費計算節點可確定為從黃先生房屋開始被斷水斷電而無法居住搬出至判決之月。 地上車庫和地下儲藏室是否有補償 本案中,黃先生所購買的車庫雖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但是經過了賣方的認可,后來因相關部門強拆,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因此黃先生對涉案車庫享有因違法強拆而獲得賠償的權利。其次,對于儲藏室,黃先生與房地產購買該儲藏室時就約定,雙方不辦理產權證書,雖相關部門不認可,但是其認可黃先生小區確由其開發出售,因此黃先生同樣對儲藏室也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最終法院撤銷了相關部門對黃先生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判定相關部門自判決生效三十日內賠償黃先生xx萬元。 事實上,在實際生活中,類似于黃先生這樣的情況非常多,可這種行為嚴重的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除了要及時地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還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主張因違法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避免讓自己在征地拆遷中吃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