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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宅基地上的無證房屋是違法建筑?有沒有拆遷補償?时间:2021-07-01 【原创】 阅读 近日,有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他們家在拆遷的范圍內,但因自己長期在外工作不在家,后征收方卻告知自己,所建房是違法建筑,而且有少部房屋也已坍塌,所以不會給予相應的補償,即使有補償也不會太多...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常有一些村民的房屋因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而被征收方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的情況。那么征收方僅以被征收人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原住房屋已經坍塌為由,拒絕給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是否合理呢?下面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 農村拆遷相對于來說較為的復雜,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是不是所有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房屋都是違法建筑? 另外,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也不是征收方口頭上就能直接認定的,且也并不是說所有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都能一刀切的認定為違法建筑。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相關部門在征收之前必須要對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可如果房屋是由上輩遺傳下來的,或是房屋是2008年之前建的,那么就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因為,我國《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才開始實施的,2008年之前建房只需要宅基地使用權證,不需要申請各種規劃許可證。所以,房屋如果房屋是2008年之前建的,且在2008年之后沒有擴建、改建、翻建等情況,在拆遷時就應當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所以實踐中,相關部門直接將無證房屋認定為“違建”是不合理的,此時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是違法建筑也不能不予補償 再者,即使房屋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房屋有坍塌的情況,也不能因此就不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在村民戶籍一直沒有變動的情況下,應當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村民結婚后,隨遷入戶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雖然村民家庭長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喪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盡管村民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建房,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已被強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相關部門應當基于村民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村民予以補償安置。因此,不能僅以村民所建房屬于違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為由,拒絕給村民補償安置。——(2020)最高法行申13515號 征地拆遷中,常有征收方可能會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在未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的情況下,將房屋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對被征收人不予補償、少補償或是強制拆除。但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不僅僅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給被征收人合法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而且還有可能會危及到社會穩定。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大家遇到征收方以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為由,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或是拆除,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