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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可從哪些方面來審查?时间:2021-07-07 【原创】 阅读 2018年12月28日,相關部門作出關于xx校區項目區域內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決定,該決定上載明xx批復文件,xx校區項目用地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轉為建設用地,并批準征收為國有。同日,相關部門作出了征收決定的公告。 后來在具體征收的過程中,因雙方未簽訂補償協議,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搬遷工作,便對被征收人采取了斷水、斷電等非法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遷。對此被征收人認為,征地拆遷應當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切實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但是此次拆遷中,相關部門在作出補償安置方案時不僅沒有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沒有及時公布意見及修改情況,更沒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且也未做到補償費足額到位,專戶專儲、?顚S茫瑖乐厍趾α俗约旱臋嘁。 隨后,被征收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委托律師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征收決定。那么被征收人的訴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一般應當如何審查征收決定是否合法呢?對此,凱諾律師做出如下判斷 1、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是指一定社會條件下或特定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主體利益相一致的方面。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改建的需要……” 2、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劃和計劃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其中“專項規劃”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 但是本案中,涉案項目是否符合該規劃,相關部門并沒有提供證據來證實。 3、征收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墒潜景钢,征收補償是否已經足額到位、且專戶存儲、?顚S,相關部門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實。 4、是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穩定風險評估應以報告形式作出,且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 本案中,某公司就xx向xx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導中心報送了《xx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備表》,該中心填空意見為xx已經按程序開展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同意報備?杀景敢苑康禺a開發公司報備形式處理明顯不符合上述的法律規定。 5、作出征收決定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拒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敝幎,相關部門作出的征收決定程序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就本案而言,被征收人的土地原本系集體土地,且征收工作也未完成,因此,應當要按照集體土地征遷程序進行。但是本案中,相關部門作出的征收決定從實質上來看,是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來進行征收的,明顯屬于混淆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作出的征收決定違法。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上拆遷時,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在遇到補償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理,征收方混淆征收程序等違法行為時,必須及時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