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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諾律師:村委會十年未履行拆遷協議,被征收人應怎么做?时间:2021-07-08 阅读 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補償協議之后,都應該要遵守約定,及時地在約定的期限內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款或是交付安置房,以保障被征收人戶有所居,而被征收人也要按時完成搬遷。然而實踐過程中,卻仍然有征收方違背誠信原則,不遵守協議約定,不按時履行補償協議的情況。 李女士父親與村委會在多年前簽訂了拆遷協議。該協議中約定拆遷時他們一家按照五口人安置,并且在協議中約定了安置條件為每人四十平方米安置房,還約定了過渡費以及搬遷費等。本來以為自己一家可以住上新房,改善一下居住環境,然而讓李女士沒有想到的是,簽完協議已經10年了,村委會一直未履行約定,且安置房也一直未建好,原先按月支付的過渡費也已經停發了三年多。 隨后,李女士去詢問村委會為什么會停發過渡費,可村委會卻說李女士和其家人不屬于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協議涉及李女士和其丈夫的部分無效,無權獲得過渡費,安置房。隨后,李女士與凱諾律師取得了聯系,在凱諾律師細心地解答下委托了凱諾律師。 戶口在本村村集體的,那么是否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安置呢?我們來看看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是怎么說的。 在(2020)最高法行申13515號裁判案例中指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當事人作為本村村民,戶籍一直未變動,應當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其婚后隨遷入戶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雖然其家庭長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喪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 另外,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從上述內容中來看,只要戶籍沒有變動,還在出生地,那么原則上來說就還屬于該村村集體組織成員,就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包括土地征收補償費等,相關部門不能以外嫁或是離婚等理由侵害婦女的各項權益。 那么遇到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補償協議時怎么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也就是說,原則上來說一般需要在3個月內支付補償款,但是實踐中,基本上都是兩三年,甚至是更久,比如凱諾律師代理的上述案件,整整已經十年了,村民仍然沒有得到補償安置。 但不論雙方約定支付補償款或是交付安置房的時間是多久,實踐中,一旦相關部門未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補償款,或是以各種理由不履行補償協議,不支付過渡安置費等,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及時地采取相應的措施。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當相關部門遲遲不履行補償協議時,那么被征收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相關部門繼續履行補償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