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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申請查處違法逼遷,卻未得到任何答復,被征收人要怎么辦?时间:2021-07-13 【原创】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一旦被征收人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便會對被拆遷人采取一系列的逼遷行為,比如斷電、堵路等。很顯然,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當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及時地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處違法逼遷行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在申請之后,對于相關部門未依法答復的,應當要怎么辦呢?下面我們通過凱諾律師辦理過的案件來為大家簡單地說一下。 張先生是淮陽人,其在當地擁有合法商鋪房屋,后因該商鋪被納入到xx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中,但是后來因雙方就補償事宜未協商一致,未簽訂補償協議,征收方便開始對張先生采取騷擾、斷電、堵路等方式阻礙張先生商鋪的正常經營,逼張先生進行搬遷。 針對征收方的違法行為,張先生在委托凱諾律師后,向相關部門郵寄了《查處申請書》,但是在申請之后,相關部門一直未對張先生作出任何的答復,更未作出任何的處理。 于是,凱諾律師又針對相關部門的行為,指導張先生向相關部門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但是相關部門卻認為,張先生的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于是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書。 凱諾律師認為,相關部門依法負有對逼遷行為予以查處的法定職責,相關部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張先生申請予以處理的行為,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已構成行政不作為,若相關部門不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勢必會對張先生等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變相縱容以非法方式進行逼遷。因此,請求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判令相關部門限期受理張先生的復議申請。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本案中,張先生申請相關部門讓對拆遷指揮部采取斷電、堵路、派員蹲守、威脅恐嚇等方法違法拆遷的行為進行查處,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相關部門負有核實、處理的職責。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此從上述這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張先生認為,相關部門對其查處申請未履行法定職責,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屬于行政復議法律規定的范圍。 最終,法院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判令相關部門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張先生的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處違法征地拆遷時,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搜集體相關的證據,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遭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