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承租人遇上拆遷一分補償都沒有嗎?是否有權起訴主張補償?时间:2021-07-20 【原创】 阅读 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這里的被征收人指的是房屋所有權人。但是實踐征收過程中,被征收房屋不只有住宅,還有的被征收房屋是經營性用房,而這類房屋大多數是經營者租來的,產權并非歸經營者所有。 那么此時,如果商鋪或是店面還在正常經營,且合同也還未到期,那么作為承租人是否可以獲得拆遷補償費呢?如果征收方與房屋所有權人直接簽訂了補償協議,且將補償款也全部發放至房屋所有權人賬戶內,承租人又是否可以起訴爭取補償呢?下面我們就通過一起案例來為大家淺析一下承租人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 基本案情 市政府因改建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該征收決定所明確的征收范圍中含厲先生租賃的房屋。隨后,市政府在與厲先生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直接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了補償協議。厲先生認為,相關部門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補償。 但是一審法院認為,征收補償決定只能對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房屋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屬于民事關系,應當依據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另行解決。茶館系被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不具有直接向被征收人提出補償請求的權利。 那么被征收人真的不具有直接提出補償請求的權利嗎?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真的與承租人沒有利害關系嗎? 所謂“有利害關系”,可以理解為被訴行政行為有可能對起訴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區別于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者不利影響,且起訴人無法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尋求救濟。 在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與征收行為和補償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針對征收行為或者補償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房屋的市場化承租人通常并不與補償行為有利害關系,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其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并按照法律規定和租賃合同的約定來解決所租賃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或賠償問題。 但是,補償義務主體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獨立的補償利益后,既不在其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或者作出的補償決定中給付上述獨立的補償利益,也不另行與承租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解決上述獨立的補償利益問題,則房屋承租人有權以自己名義主張上述獨立的補償利益。 在經歷了一、二審敗訴之后,承租人厲先生不服于是申請了再審,我們來看看再審法院是如何認為的 針對本案,再審法院認為,相關部門曾與厲先生協商解決相關獨立于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事宜,已經明知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具有不可忽略的添附并且依法經營的商鋪,也明知承租人在本次征收補償中存在著獨立于房屋所有權人的添附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重大補償利益。但相關部門卻直接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其后又另行對承租人作出補償決定,明顯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在實踐過程中,一旦承租人租賃的房屋遇上拆遷,絕大多數情況下,相關部門通常都會與房屋所有權人直接簽訂補償協議或是溝通補償事宜,而直接忽略承租人的利益。即使明知還有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與承租人有關,也是直接與房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再由房屋所有權人交由承租人,完全將承租人置之度外。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作為承租人是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裝修費等之類的補償的,如果相關部門直接跳過自己與房東協商補償或簽訂補償協議,那么這就明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地搜集相關的證據,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救濟即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與房屋所有權人就停產停業損失費等進行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那么就可以直接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也可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