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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行政機關簽訂補償協議后一直未履行怎么辦?时间:2021-07-21 阅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也就是說,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項協商成功后需要簽訂書面安置補償協議,這份協議一旦簽訂,那么則意味著對雙方都產了一定的約束力,不論是征收人還是被征收人均需要依照協議里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 然而,實踐過程中,我們許多被征收人卻遇到這樣的一個情況,就是當自己依照協議里約定的完成搬遷、交出土地和房屋等一系列證件之后,相關部門卻遲遲不履行補償職責,不僅未給自己的提供周轉用房,也未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導致被征收人財物兩空,居無定所...那么作為被征收人,此時應當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向法院起訴 如果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是行政機關或是行政機關設立的房屋征收部門,那么被征收人可根據《行政訴訟法》之“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補償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其他行政協議。 對于起訴期限,一般是在3年內提起訴訟 不過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起訴也有一定的期限。千萬不要認為想什么時間起訴就能什么時間起訴,然后拖個十年、八年的再去起訴,這時可能就會因過了起訴期限而無法維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確定。也就是說,如果征收方不依法履行行政協議內容,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據民法總則中的有關規定,在3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于在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了具體支付補償款或是交付安置房期限的,若被征收人沒有在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在征收方同意履行協議義務的情況下,可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如果征收方在簽訂補償協議后遲遲不履行協議義務,或是過了約定的期限遲遲不交付安置房,以安置房還在建,未竣工,安置房不符合相關規定等理由拒絕履行協議義務時,被征收人就需要做好打官司的準備工作,及時地搜集證據,比如拆遷協議原件等文件,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讓他們繼履行協議義務,落實補償安置,并要求他們雙倍支付自己臨時過渡安置費等。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拆遷關乎著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相關部門應當要誠實守信,依法履行補償協議義務,落實補償安置,避免給被征收人造成沒必要的損失,給社會穩定造成一定的影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也要仔細查看拆遷安置協議,看看協議中是否對支付補償款時間,安置房交付時間有所寫明,避免因自己疏忽而帶來沒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