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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被處罰之后,當事人有這四項權利时间:2021-07-21 阅读 新《行政處罰法》已于7月15日正式實施,那么,要是當事人被處罰了,比如未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建設,未依法生產等,在此過程中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呢? 1、知情權 根據新《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在被處罰的過程中,當事人是有知情權的。實踐過程中,如果相關部門人員以各種理由不給自己看,那么則是不合法的。 2、申請回避權 新《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規定,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也就是說,在調查過程中時,執法人員必須是有資格的人,而且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個,如果實踐過程中,當事人接受調查時,發現執法人員不具有調查資格,或是調查人員少于兩人,那么則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且行政處罰也就不具備合法性。 3、陳述、申辯、聽證權 另外,當事人還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聽證權。新《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以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上述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在被行政處罰過程中,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因此,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中的內容、處罰等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地提出來,千萬不要沉默不語。 4、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的權利 除此以外還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新《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七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踐中,不論是何種情況導致相關人員對自己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均有救濟的權利。所以,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或是認為行政處罰中的內容不合理,作出行政處罰的單位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作出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那么當事人則可以及時提出來,或是向法院起訴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當事人在收到行政罰決定時,一定要注重起來,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萬不可丟在一旁不管,另外,還要提醒大家一點是,生活中我們必須要遵紀守法,依法建設等,否則只會對我們自己有所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