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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村委會有權截留征地補償款嗎?时间:2021-07-27 【原创】 阅读 有征收必有補償,無征收則無補償,不論是因公共利益展開的征收項目還是商業開發都需要依法及時足額地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并且,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截留、克扣、挪用征地補償款。 然而實踐過程中,由于征地拆遷涉及到巨大的利益,且征收方會將被征收人所應得的補償款直接發放至村委會,再由村委會逐一發放到被征收人手中,可面對如此巨大的一筆補償款,往往有人可能會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或存有僥幸心里(以為截留一點肯定不會被別人發現)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挪動、截留征地補償,侵害老百姓利益。 1997年,謝先生同村委會簽訂了《節能溫室和大棚協議》,共承包了一千多平方米的土地。2014年,相關部門進行棚戶區改造,擬對謝先生所承包土地區塊進行征收,并發布了集體土地征收公告,對此次征收的內容進行了告知。幾天后,相關部門又發布了《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將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了公示。 為了積極地響應國家號召,謝先生便直接與相關部門簽訂了補償協議,并拿到了部分征地補償款,而剩下的土地補償費則由村委會發放給謝先生,且由相關部門向謝先生出具了擔保函?墒侵蟠逦瘯]有將剩余的補償款如數發放給謝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謝先生委托了凱諾律師。 凱諾律師接受案件之后,第一時間趕往謝先生所在地進行了走訪、調查,并指導謝先生向有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通過所獲得的材料,凱諾律師又指導謝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如數給付謝先生土地補償款。在庭審過程中,相關部門還企圖狡辯,可凱諾律師也毫不示弱,最終在人證、物證兼具的情況下,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在期限內給付謝先生剩余的補償款。 實踐中,類似于謝先生這樣的情況非常的多,相關部門總會以自欺欺人的想法企圖在征地拆遷中獲得不當利益,但是違法行為遲早有一天會被發現。因此依法行政,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不會與被征收人對簿公堂,站在與被征收人對立的位置上。 如果因集體公共建設,那村委會是否可以截留補償款呢?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是不合法的,但如果確實需要用一筆資金用于村集體公共建設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話,那也不是不可以,只不過必須是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遷中,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等。而若村委會確實需要一筆資金用于建設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話,那么地上附著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就不在能截留的范圍內了,一旦擅自截留那么就觸犯了法律。 因此,從這我們可以看出,村委會能截留的也只有土地的補償費。那么村委會就土地費村委會能截留多少呢?是不是可以全部截留? 其實并不是的。 對于具體能截留多少,每個地方都有著不同的規定。比如《甘肅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辦法》中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土地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金,其余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基金。 陜西省土地補償分配辦法中規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中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征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于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中指出,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村委會不是說不可以截留征地補償款,但必須要遵照法律規定的比例進行,若利用職權擅自截留土地補償款,那么則構成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或是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