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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未取得規劃許可就按“違建”拆除?法院:存在以“拆違”代拆遷的嫌疑时间:2021-08-04 阅读 陳某在當地有一處宅基地,其在2016年取得相關部門核發的宅基地登記卡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后來該房屋被納入到了征收范圍內。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認為陳某取得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不合法,不能按照宅基地予以補償,只能按照非宅基地進行補償,雙方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 2020年9月4日,相關部門向陳某送達了《強制拆除決定書》。一天后,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將陳某房屋及其地上附屬物全部強制拆除。對此,陳某認為,相關部門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相關部門將陳某所建房屋均按照違法建筑予以拆除是否合法。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農村建設項目依法應當取得規劃許可。但是,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滿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這一特殊性,行政法規同時要求行政機關應責令相對人補辦手續。這一制度設計考慮了農村地區長期以來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審批,輕規劃審批”的歷史沿革、實踐情況,因此,意義重大。本案中,相關部門并沒有責令陳某補辦手續,而是徑行要求陳某在1日內自行拆除,并在短時間內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 再者,與一般的違法占地建房行為不同,本案中,陳某已經取得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雖然該使用證中未填寫文號、日期,亦未加蓋有權機關印章,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是該欠缺并非是陳某造成的。因此,陳某取得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后基于對政府的信賴進行建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需要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本案中,相關部門是目前村民住宅用地的審核批準機關。相關部門在棚改啟動后,相關部門針對陳某持有的存在問題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證》,其作為審核批準機關,應當要積極履行職責,確保陳某一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但現在,相關部門在未完善相關手續的前提下徑行拆除涉案建筑物存在以拆違代拆遷的嫌疑。 最后,村民在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在宅基地上建房是xx農村地區長期以來的普遍情況,絕非陳某一例。相關部門對此予以區別對待,不僅損害了政府公信力,而且置村民合法利益于不顧,不具有可取性。 而且,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要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并且在實施強制拆除前還應當制作筆錄并錄像。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陳某針對《限期拆除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尚未屆滿的情況下就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且在拆除時未依照相關規定制作筆錄及物品清單,故相關部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定程序。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陳某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的行為違法。 在征地拆遷中,相關部門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的情形時有發生,但這很有可能只是征收方一種促進拆遷的“套路”。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相關部門以未辦理相關規劃手續等為由,在未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且拆除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