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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行政機關拆除無證廠房之前,未認定房屋為“違建”的,應不應該賠償时间:2021-08-05 阅读 某廠系xx公司投資建設并經營使用,且經營期限尚未到期,后來該廠遇上了征收,并被相關部門給違法強拆。該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經過法院審理,法院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 隨后,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二審法院判決后,相關部門不服該判決申請再審稱,該公司廠房是在xx路上建造的,其土地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因此涉案廠房的賠償應當要按照集體企業農村用地上建造的無證廠房來進行評估。 其次,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涉案的建筑物為重型廠房,比一般建筑更高、用鋼量更多沒有事實和依據。再者,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停產停業損失是一種間接損失,而不是直接損失,所以該公司的停產停業損失費xx萬元沒有事實依據。 除此之外,一審法院按照《xx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中相應的補償標準,確定賠償xx萬元要比實際拆遷時的高得多,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得出xx萬元的賠償額是沒有任何科學依據和事實依據的。 對此,法院認為,關于涉案建筑物所占范圍的土地性質,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土地使用證,涉案建筑所占范圍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所以相關部門提出涉案土地為集體土地的再審理由,與事實不符。 其次,對于建筑物的評估價值。相關部門在違法拆除過程中未對涉案建筑物有關情況進行證據保存,在原審程序中亦沒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內申請評估,而該公司提出的評估報告系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相關部門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評估結果明顯不當,所以,相關部門以單方評估為由提出的異議,不予支持。 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強拆之前,相關部門未依法認定其為違法建筑,所以,相關部門以無證建筑為由對評估價值提出異議,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據已生效的行政判決,涉案建筑物是在征收過程中被違法強拆的,而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因房屋征收部門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費屬于依法應予補償的事項。所以二審法院參照有關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費,并不違反國家賠償法關于對“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的基本原則。 需要提出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關于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規定屬于一種執行措施,而非直接依據國家賠償相關法律規范所確定的給付內容,故不宜在賠償判決主文中載明。最終,法院駁回了相關部門的再審申請,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征地拆遷中,相信許多被征收人都遇到過強拆這種情況,面對這種情況時,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要求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直接損失的賠償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給被征收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補償利益,比如停產停業損失費、安置補助費、裝修費等。也就是說,除了要給予被征收人房屋價值的損失、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之類的費用之外,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權利。 最后,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如果征收方未依法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征收,或是拆除違法建筑時,未進行認定,便口頭上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且強拆,那么被征收人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千萬不要拖延,因為一旦過了訴訟時效,那么想要再維權就比較的困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