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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相關部門作出補償決定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收到該文件后怎么辦?时间:2021-08-09 【原创】 阅读 征收補償決定書是征地拆遷中非常常見的一份文件,不過,這份文件主要針對不是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并簽訂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而是針對的與征收方未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并簽訂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實踐中,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一直達不成協議時,可能會為了盡早讓被征收人搬遷、簽訂補償協議便對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作出補償決定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不過對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也是需要前提條件的。我們以北京為例,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作出補償決定的請示;2.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公房租賃關系的調查資料,涉及未經登記建筑的,需提交認定處理意見;3.被征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憑證,以及分戶評估報告相關復核、鑒定情況;4.對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5.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6.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而且原則上來講,征收補償決定必須是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實踐中,有個別征收方可能會在一年、甚至兩年之后才依據評估報告作出補償決定,那么依據北京發布的該《通知》中的規定,兩年后才作出補償決定,顯然對被征收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該《通知》中還明確規定,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能少于15日。實踐中有的相關部門作出補償決定的第二天就要求被征收人搬遷,甚至是強拆房屋,這嚴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地收集強有力的證據,比如錄音、錄像,強拆現場照片等。 搬遷期限屆滿后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被征收人、承租人未在期限內搬遷的,相關部門可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那么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則上一個月以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在此期間,被征收人啟動了法律程序,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原則上來說相關部門就不能強制執行了。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補償決定之后一定要及時地審查該份征收補償決定書,比如落款日期是否正確,征收過程中相關部門有沒有依法保障自己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等,如果沒有保障相應的權利,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及時地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并且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或是確認該征收補償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