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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事務所:被拆遷人是否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許多被征收人在拆遷過程中,對于自己是否有權選擇補償方式,或是補償方式都有哪些仍然不知道,而且很多老百姓都會認為征收方說是什么補償方式就是什么補償方式,自己不想要補償方案中所選定的補償方式也不行,他們規定的補償方式根本替換不了,所以也就根據征收方單方面決定的補償方式與他們簽訂補償協議。 那么,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真的沒有權利選擇補償方式嗎?其實并不是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也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而且在法律上也有明確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集體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到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都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實踐征收過程中,如果征收方只在補償方案中,或是補償決定中只規定某一種補償方式,那么是不合法的,且也就違反了上述《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另外,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的補償決定也是不合法的,也可能會被法院依法撤銷,我們以凱諾律師辦理過的一起案件來舉例說明一下 相關案例 馮女士是廣東省人,2016年,相關部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從該征收決定中明確的征收范圍來看,馮女士的房屋也被納入到了征收中。但是,后來因補償標準太低,馮女士便沒有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簽訂協議,可相關部門為了盡早完成拆遷工作,隨后對馮女士作出了補償決定。 收到補償決定后,馮女士認為該補償決定極為的不合理,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凱諾律師后先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可復議結果不盡人如意,遂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征收補償決定。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首先評估機構未經過被征收人同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可本案中,整個評估過程不僅被征收人沒有參與,甚至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此次評估機構是如何開展的。 其次,侵犯了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被征收人有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的權利,但是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僅賦予了馮女士選擇貨幣補償的權利,剝奪了其選擇產權置換的權利。 最終,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撤銷了涉案征收補償決定,依法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權益被侵犯被征收人有權起訴和舉報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表達的意思是,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如果征收方侵犯自己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并在此基礎上對自己作出相關的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過,仍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雖然我們可以選擇任意一種補償方式,但具體哪一種補償方式對自己更為有利,就需要結合當事人自己的實際情況了,千萬不要盲目的隨大流,避免以后后悔,而又無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