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拆遷律師:村委會是否有權拆除村民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可實踐過程中,尤其是在城中村改造中,我們常常會看見村委會的身影,比如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代替相關部門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或是強制拆除村民房屋等。那么,村委會是否有權簽訂補償協議或是拆除村民房屋呢?下面我們結合相關的案例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張先生等人是山西省人。2017年,當地啟動了城中村改造工作。2017年相關部門發布了《關于同意xx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并從相關文件中得知,張先生等人的房屋在該城中村改造的范圍內。 2018年8月,張先生等人的房屋被違法拆除。隨后,張先生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街道辦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確認相關部門、街道辦拆除張先生等人房屋的行為違法。 相關部門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在張先生等人沒有提交其他直接證據證明相關部門和街道辦實施了本案被訴強拆行為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其提交的xx補償安置方案,以及人民法院審理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庭審筆錄、證據材料等,認定案涉房屋系相關部門、街道辦拆除明顯證據不足。城中村改造雖然是在相關部門統一規劃、部署、指導和監督下進行,但在收回(或置換)村民宅基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為下一步實施連片改造和開發創造條件的初始階段,一般由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按照民主議定的補償方案和標準與村民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方式來完成,并不存在相關部門行為。因此,即使xx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了“政府主導、規劃引領、整村拆除、貨幣安置”的城中村改造原則,也不能因此而認為本案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就一定是政府行為。 另外二審法院還認為,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相關部門或者街道辦曾經就訴涉案范圍內的土地、房屋發布過征收決定或者作出過確認訴涉房屋為違法建筑或者系危房的前期行政行為,也不能從法定職權上推定訴涉拆除行為由相關部門或街道辦作出....。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等人的起訴。 隨后,張先生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稱,xx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是在一審期間形成的,是在相關部門授意下出具的,不能證明案涉房屋系xx社區居民委員會拆除。而且,xx社區居民委員會沒有對案涉房屋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所以,社區居民委員會拆除其房屋的法律責任就由相關部門承擔。 對此,再審法院認為,張先生等人提交的xx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了“政府主導、規劃引領、整村拆除、貨幣安置”的城中村改造原則,且也有行政機關成立的工作小組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參與。雖然,xx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認可其強制拆除了張先生等人的房屋,但由于其不具有強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職權,所以,其實施的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應視為受行政機關的委托,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由行政機關承擔。 二審法院未對相關部門、街道辦在案涉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作用進行全面審查和認定,而是基于xx社區居民委員會自認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就認為張先生等人提起了訴訟沒有事實依據,駁回起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最終,再審法院指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一般而言,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僅沒有權利代替村民與征收方簽字,而且也沒有權利代替征收方與村民簽字,更不能拆除村民房屋。因此實踐中,如果村委會在沒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或是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拆除了被征收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向法院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