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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律師: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要不要交出土地?律師的建議是這樣的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當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未談妥時,征收方可能會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便采取一些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方法來促進征收,比如將征地補償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賬戶中,或是直接將補償款提存至財政所,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以達到最終的征收目的。 但遇到這種違法逼遷情況,那么被征收人要妥協嗎?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是不是就意味著自己必須要交出土地呢?下面我們就根據凱諾律師辦理過的一起相似案件來告訴大家 2017年,相關部門發布了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并于同年作出關于xx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次年5月,鎮政府對村委會村民發出《征收告知書》。從該征收告知書中看到,葉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 可是在具體征收過程中,葉先生認為補償辦法不合理,且在此之后一直沒有與相關部門達成協議。后來,鎮政府對葉先生發出《提存告知書》,將葉先生的土地征收補償款提存至鎮政府財政所,并且告知葉先生在收到該告知書后的三天內領取補償款,否則視為已作補償。 同日,鎮政府對葉先生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該決定書中要求葉先生在5日內自行移除土地上所有的物品,交出土地,并隨后聯合村委會將葉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葉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凱諾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前述規定我們可以得知,首先鎮政府是無權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能作出該文件的相關部門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次,鎮政府無權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一般情況下,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在獲得法院的準許之后才能組織相關人員實施強制拆除。 可是本案中,鎮政府不僅擅自拆除村民的房屋,還違反法律法規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顯然是不合法的。最終,法院判決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村民房屋的行為違法。 實踐中,類似葉先生這樣的情況有很多,但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并不是誰都可以作出的,且也不是想怎么作出就怎么作出的,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否則這份文件才是否合法就有待商榷了。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之后,千萬不要慌張或是害怕,就用平常心去對待它,也不要認為“都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了,不交看來是不行了”這種想法對自己極為不利的,一旦因為害怕就將土地乖乖地交出去了,那么只會給維權帶來困難,所以在收到這樣的文件時,千萬不要急著就把土地交出去,可以先審查一下該文件的合法性,一般審查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四點 1、審查作出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主體是否正確 一般有權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如果是村委會或是如本案中的一樣,是鎮政府作出的,那么該文件自然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將該份文件收集好,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 2、審查責令交出土地的時間限制 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相關部門在未屆滿期間就強制拆除了房屋,就是說,在作出該決定的當天或是次日就強拆的房屋,那么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 3、審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時有沒有滿足必要條件 一般而言,行政機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時必須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如果沒有滿足以上四個條件,便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那么該決定書就涉嫌違法,此時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時起訴撤銷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4、有沒有保障被征收人其他相關權利 除此之外,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時必須要保障被征收人陳述權、申辯權等,如果相關部門未聽取被征收人的陳述和申辯,那么就侵犯了被征收人享有的權利,此時作出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可能也不合法。 總之,凱諾律師要再次提示大家,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等其他會對自己權利產生影響的文件時,千萬不要害怕,及時審查該份文件,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相關權屬證明文件,土地征收公告,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以及強制拆除時的照片、錄像等,依法、理性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