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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糾紛律師: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怎么辦?可采取這兩種方法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需要征收土地的,相關部門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要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公平合理。但是在實踐征收過程中,許多被征收人對相關部門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認定該補償方案有失公平,那么作為被征收人,如果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要怎么辦呢?可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呢?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可申請聽證 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那么則可以先向相關部門申請聽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若對修改后的補償安置方案仍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相關部門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了補償安置方案,但被征收人仍然不滿意時,那么則可以借助法律途徑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下面我們就以案例的形式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劉先生的土地因當地xx項目的需要被征收了,但是劉先生認為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向相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請求確認相關部門批準的xx號批復的行政行為違法,并依法撤銷關于征收xx鎮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2017年5月26日,相關部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于當天通過郵寄方式向劉先生送達該決定書,該決定書中認為,關于征收xx鎮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及批復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故該復議請求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隨后,劉先生針對該復議決定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但是一、二審法院駁回了劉先生的起訴,劉先生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稱,首先涉案的補償安置方案是具體行政行為,且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其次,一審法院認定該補償安置方案應視為具體行政行為,卻以其所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認定其提出的行政復議事項不屬于復議范圍,屬認定事實錯誤。再者,二審法院認為征收集體土地安置補償方案,是安置補償前的過程性行為,不單獨產生法律效力,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針對本案,最高院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根據上述規定,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準征收安置補償方案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因此,根據前述規定,對于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可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未查明劉先生是否符合法定申請條件,即簡單地以被訴《關于征收xx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及批復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的決定,明顯適用法律不當。而一審法院以劉先生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駁回其起訴,二審法院以征收集體土地安置補償方案是安置補償前的過程性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為由,駁回上訴,均適用法律錯誤。最終,最高院撤銷了xx號判決,將本案發回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不論是在集體土地征收中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一旦遇上補償不合理或是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一定要及時地提出自己的意見,及時地申請聽證或是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讓律師幫助自己,爭取合理的拆遷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