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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律師:村委會擅自出租土地是否合法?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實踐生活中,有些村委會常常會在村民不知道的情況下,與相關部門或是開發商、個人簽訂租賃土地合同,擅自將土地出租,那么村委會是否有權直接將土地出租給他人呢?其與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案例來看一下 文某與xx聯合社簽訂了《合同書》等合同,約定xx聯合社將其所有的總面積為xx平方米農用地有償出租給某公司、宿舍和綜合性建設。 后來文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村委會、xx聯合社支付其xx萬元。但是一、二審法均駁回了其的訴訟請求,文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文某主張該合同不是土地租賃協議,而是一份土地使用權租賃的前期協議,是對擬租賃土地的前期開發協議。原判決以xx聯合社將該社所有的案涉土地出租是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為由,認定無論《租用土地使用合同書》性質如何,均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同時,因《協議一》和《協議二》是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土地的處理問題簽訂的補充協議,均涉及xx村全體村民的重大利益問題,亦認定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原審判決以《租用土地使用合同書》、《協議一》、《協議二》的簽訂均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有關規定為由,認定上述協議無效,于法有據。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文某的再審申請。 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出租,但必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 雖然說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出租,但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必須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也就是說,不論是將土地出租給誰,必須要獲得絕大多數村民的同意,在未獲得村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那么就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 而且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涉及到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項以及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應當要經過村民會議的討論。 村委會違規出租土地可舉報 因此實踐中,如果發現村委會在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未經村民同意就將集體建設用地租賃給他人,或是將農用地用于其他用途,那么建議村民一定要及時地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打12345進行反映,要求相關部門查處村委會的違法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倘若侵犯到村民自身權益,那么建議村民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