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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棚改中,村委會幫拆,責任應由相關部門承擔雖然說,棚改、舊改相對以往來說有所減少,但是這并不代表著就沒有棚改、舊改了。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棚改是一項具有公益性質的征收項目,不僅可以改善老百姓的生活,也可以美化城市環境,只不過,在棚改過程中,我們總是能看見村委會、街道辦的影子。 在實踐征收中,當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而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可能會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將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在當事人未自行拆除時,就會組織村委會或是街道辦事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達到征收的最終目的。那么村委會幫忙拆除村民房屋的法律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下面我們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的一起案子來為大家說一下吧 田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后來該房屋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隨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村委會等部門多次通知田先生拆除違法建筑,歸還被占用的土地。因田先生未拆除,2019年,村委會委托xx公司對田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田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決定啟動法律程序,在律師的幫助下,田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經過法院審理,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田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相關部門不服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混淆了棚改拆遷與拆除違法建筑的區別,忽略了田先生被強拆的房屋是違法建筑,不是合法建筑。而且原審法院推定村委會的強拆行為是相關部門委托而實施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認定錯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相關部門在庭審中出示的村支部委員會、村委會出具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告知書》、《關于xx拆除違法建筑的說明》可相互印證,證明案涉對田先生房屋的強拆行為發生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村委會組織實施強制拆除了田先生房屋。案涉被強拆房屋在xx范圍內,且xx籌備組工作人員在強拆現場,因此,原審法院認定案涉強拆行為是受xx籌備組的委托實施有相應的事實根據。 但因xx籌備組作為街道辦事處的籌備機構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即管理委員會承擔法律責任。由于被強拆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應確認為違法。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管理委員會的再審申請。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法律法規對合法房屋強制搬遷的步驟、程序和方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法律法規中并未規定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有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不論是村委會還是相關部門,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都沒有權力在補償安置未落實,未經過被征收人的同意下就強制拆除其房屋,若想盡快完成拆遷工作,相關部門必須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只有獲得法院的準許后方可實施。 就本案而言,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本身就沒有權力實施強拆房屋。實踐中,雖然有村委會經常參與征地拆遷強拆村民房屋,且也認可了其實施了強拆行為的情況,但由于其不具有強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職權,所以村委會或是其他自治組織的強拆行為應視為行政機關的委托,相關的法律責任也應當要由委托部門承擔。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村委會或是街道辦強制拆除自家房屋時,一定要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或是對強拆現場進行錄像、拍照,盡量將主要的強拆人員拍進去,比如村委會,行政機關相關人員等,之后及時地撥打110報警,并以作出該行為的相關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第五款規定,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