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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違法拆遷律師:房屋被“非法拆除”后,警察不出警處理怎么辦?征地拆遷中,常有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在補償事宜談不妥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達到征收的最終目的。但事實上,合法建筑的強制拆除行為,如果是在沒有獲得法院的準許,即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沒有向法院提交具體的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等材料,便強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其行為則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過,一旦房屋被違法強拆,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及時地撥打110報警,尋求警察的幫助,讓警察出面來處理強拆的事情,一般能保住房子時就需要保住房子,畢竟房子才是我們與征收方談判的籌碼(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千萬不要為了保住房子,采取一些比較極端的方式方法,否則對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 不過,近日有一位當事人則反映說,自己家的房屋被征收方在強拆之時,自己就打110報警了,但是報警之后,警察卻遲遲沒有出現在強拆現場.....事實上,報警之后警察不出警的現象非常的多,那么當被征收人遇到這種警察不出警的情況時應當要如何處理呢? 首先,被征收人在打110報警之時,需要對報警電話進行錄音(這是很有必要的),然后盡量的在電話里將自己所遇到的情況簡單明了的告訴接警人員,包括自己家的詳細地址等。報警之后,若警察出警了,可以讓他們立案、調查,并時刻與他們聯系,詢問調查結果,并告知自己強拆主體(為以后維權做準備)。 其次,如果報警之后,警察遲遲沒有出警或是出警后冷淡處理,或是當地的市、縣公安局不予處理,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選擇越級撥打報警電話。 若相關部門清楚報警人遭遇強拆問題而以各種理由拒絕出警時,那么,被征收人需要做的就是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可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從上述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警察有保護公民人身財產的義務,如果在房屋被強拆后,報警沒有人出警,或是有其他不作為的行為,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請求法院確認他們的行政行為違法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房屋被違法拆除,在選擇報警的時候,一定要用最簡捷、最直觀的方式方法,同時在報警時也不要激動,盡量心平氣和地對接警人員講清楚事發地點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所講事情一定要真實,萬不可夸大其詞,也不要扭曲事實真相,是什么就是什么,原原本本的告訴接警人員即可。 除此以外,除了報警,被征收人還需要收集一些其他的相關證據,比如拆遷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或是征收方發布的一些其他文件等,如果沒有則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得拆遷材料,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