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業拆遷律師:無證房屋拆遷拿到補償不再難,對于強制拆除后的賠償標準,最高法院是這樣說的一般而言,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絕大多數都是有證的合法建筑,既然是合法建筑,那么相關部門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就不能“含糊”了,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不過,在實踐中來看,仍會有個別的房屋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未辦理房產證,對于這樣的房屋,我們此前說過很多次,相關部門可能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之規定,或是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將此類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甚至是直接強拆。 近日,就有一位當事人咨詢說,他們家的房屋是九幾年建的,去年的時候被納入到征收的范圍內,可是他們家的房子并沒有辦理相關的規劃手續,也沒有房產證,現在征收方對他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讓他在三天內自行拆除,否則將強拆,后來因自己沒有拆除,相關部門便直接強制拆除了他的房屋,也沒有任何的賠償...那么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賠償嗎? 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應當被認定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或是賠償的。 如果該房屋是在《城市規劃條例》(1984年發布)及《城鄉規劃法》(2008年實行)或是《土地管理法》(1987年施行)之前建成的,那么即使房屋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沒有房產證,也不應該認定為違法建筑,且在拆遷時應當要參照有照房屋的補償標準給予相應的補償。 無證房屋強拆后的賠償標準 因此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未辦理相關的規劃手續為由,將房屋強制拆除后,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相關部門賠償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房屋價值的損失。 對于房屋價值損失的賠償標準,在最高法院審理的類似判例中指出,因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等引發的行政賠償爭議,在確定賠償標準時不應使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低于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于賠償時該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也就是說,如果周邊房屋的價格在每平米四、五千左右,那么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也應不低于這個標準,如果征收方只給兩、三千一平,那么則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則可以拒絕與他們簽訂補償協議。 另外,對于房屋賠償計算時點,根據相關的裁判案例,如果房屋被強拆是因拆遷所引發的,那么,相關部門對于房屋本應依法參照有照房屋的拆遷標準給予補償。在相關部門無法給付當事人安置房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得到的房屋損失賠償數額不應低于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故可參照法院判決時被拆遷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予以確定。 總之,凱諾律師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一旦房屋被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強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千萬不要坐以待斃,一定要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比如房屋被強拆前后的照片、錄像,報警時的通話記錄以及錄音等,有了這些證據,那么我們就有很大的把握贏地訴訟。不過,還需要提醒大家,遇到拆遷方面的問題,除了要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之外,還需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必要時可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