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阻止拆遷”被判刑,六年后獲國家賠償!遇到違法拆遷應該怎么做才正確?近日,據多家媒體報道,河北吳某某因在征地拆遷中以“自焚”、“豁命”、“爆炸”等暴力方法阻止法院等部門強制拆除其房屋,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決吳某某有期徒刑兩年。 被改判后,當事人向相關司法部門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承德中院作出《吳某某再審無罪賠償行政賠償賠償決定書》,該決定書中認定“吳某某因無罪被羈押730天,賠償義務機關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予賠償。”承德中院決定賠償吳某某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23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共計30萬余元,并向吳某某賠禮道歉。 本案是因征地拆遷引起一起刑事案件的,那么在征地拆遷中,作為被征收人應當要如何保障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呢?應如何正確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結合該事件來告訴大家 根據媒體的報道,2011年,河北承德縣頭溝鎮南溝村的土地因修建機場被征收,但是因山林土地補償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所以吳某某便沒有拆除房屋。 2013年,鎮政府將吳某某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先予執行民事裁定,限期吳某某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將依法強制拆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吳某某未按裁定拆除房屋,同年8月,民事案件變成了刑事案件,吳某某等人被扣上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刑拘,被刑拘次日,吳某某家的房屋被承德縣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同年11月,吳某某獲刑2年。 承德縣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時認為,吳某某等人以爆炸、自焚的暴力方法,威脅、阻止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強拆,并且撕毀了法院公告,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審判決作出后,吳某某選擇了上訴,2014年1月24日,承德市中院以“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承德縣人民法院重審。在2014年4月9日的重審判決書中,吳某某等人此前被認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變更成了“妨害公務罪”。 承德縣人民法院認為,吳某某以爆炸、自焚方式,威脅、阻止法院工作人員對其房屋依法拆遷的行為屬實,構成妨害公務罪,但仍舊獲刑2年。 經過了一系列的上訴和申訴后,2019年,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吳某某等人雖然存在一定的言語威脅和撕毀法院公告的行為,但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13日被承德縣人民法院拆除時,吳某某等人均在刑事拘留期間,未在執行現場,無法實施阻止拆遷的行為,未造成裁定不能執行的嚴重后果。 也就是說,吳某某因言語威脅等不當行為,早就在強制執行前被錯誤的刑事拘留,在強制拆除時,吳某某根本就不在執行現場,也就無法實施阻止拆遷等一系列的行為,且也就無法達到裁定無法執行的后果。 最終法院改判吳某某無罪,并賠償吳某某30余萬元。 遇到強拆被征收人應當要如何做? 本案中,雖然吳某某獲得了相應的賠償,但是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拆遷補償不合理,或是遇到其他拆遷問題時,以暴制暴,包括言語上面的一些攻擊等其他不當行為是絕對不能采取的措施,否則只會得不償失。 另外,如果遇上了強拆,或是對相關部門下發的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拆遷行政裁決等文件不服,那么,被征收人首先要做的就是,一定要先保護好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將他們安排至安全的地帶,及時地撥打110報警,并對強拆現場拍照、錄像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不想被法院司法強拆,那么凱諾律師還建議大家在收到相關文件后,應當要注重起來,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是申請行政復議,將司法強拆扼殺在搖籃里。 因為,只要被征收人啟動了法律程序,那么不論是征收方還是法院都不能再強拆我們的房屋,而且只要做到了這一點,那么司法強拆就不會發生,否則相關部門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旦獲得法院的準許,到那時,房屋真的就保不住了。 不過在司法強拆的過程中,也是會存在違法行為的。如果有法院人員或是征收方在執行法院準許的強制拆除過程中,沒有對被征收房屋內的物品進行保存,導致其屋內的物品大量的丟失、損壞等,那么該司法強拆行為也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需要做的就是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