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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即將實行,會對被征收人產生哪些影響呢?2021年7月2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公布,新《條例》將于幾天后的9月1日正式實行。 新《實施條例》主要在最嚴耕地保護制度、最嚴土地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農民宅基地權益、土地征收、拆遷、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建設用地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流程等方面做了進一步的修改。下面我們就土地征收、拆遷程序方面,結合新的《實施條例》來為大家看一下,土地征收中新《實施條例》將會對被征收人產生哪些影響?
土地征收增加了征收土地預公告 首先,我們可以從新《實施條例》中看到,新《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程序方面做了較大的修改,增加了“征收土地預公告”,且新《實施條例》從第二十六條到第三十二條就土地征收程序做了詳盡的規定。 新《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根據上述規定,征收方在征收集體土時,在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有的地方叫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前,必須要在被征收區域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沒有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即實施征收,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那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可以拒絕交出土地,并向有關部門反映。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后,萬不可進行搶建、搶栽、搶處等,否則會一律按違建、違法行為處置,且不予任何的補償。 新《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可針對個別戶作出征地補償決定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那么接下來就進入了補償安置階段,且該階段直接與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掛鉤,所以在此階段被征收人就需要格外的注意。一般補償安置階段是從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至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截止。 新《實施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相關部門在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那么就需要及時地向有關部門提出聽證(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聽證只能是在多數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的情況下,但是實踐中,一般只有少數的被征收人會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因此要想實現聽證這一環節,顯然是比較的困難),相關部門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后,與被征收人盡快簽訂補償協議。 新《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新《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也就是說,如果在簽約期限內沒有簽訂補償協議,那么征收方則可以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當地補償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等內容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之后若被征收人仍然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或是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征收補償行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行政訴訟,又不騰退的,那么相關部門則可以針對個別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此,凱諾律師再次提醒大家,在補償安置階段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且收到了征地補償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避免被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