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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土地征收中,宅基地的補償究竟應該給誰?最高院給出了明確答案在集體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往往最在乎的就是補償方面的問題,比如我們之前老生常談的補償標準、強拆賠償標準等。不過近日卻有一位老百姓咨詢說,自己家的宅基地被征收了,但是相關部門就宅基地方面的補償直接與村委會簽訂了補償協議,并未給予自己宅基地的補償,相關部門的這種做法是不是不合法?宅基地的補償究竟應該給誰?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說的 郭先生是陜西省人,2009年因國道改線xx段,需要征收xx村部門宅基地,郭先生的宅基地在拆遷范圍內。隨后,郭先生與拆遷方簽訂了拆遷協議,且補償款項已兌付,后郭先生與拆遷方又簽訂了拆遷戶安置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享受了補償款和安置房,但是,拆遷方并沒有給予宅基地的補償,遂郭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對宅基地進行補償。 但是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其的起訴,后郭先生又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稱,從其提交的證據2014年簽訂的拆遷戶安置協議書以及付款憑證,再結合相關部門的辯稱可以看出,相關部門已經認可了宅基地的補償應給予其,一審判決認為相關部門支付給該村的土地補償款亦應包含其宅基地的補償,二審判決認為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非個人,明顯錯誤。 再者,相關部門未提供經驗收合格的符合質量標準的安置房屋,未依法履行其對再審申請人的安置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其作出的信息公開告知函明確表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沒有委托任何機關對安置小區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該小區項目為非法工程。 關于宅基地的補償對象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農村宅基地的征收補償對象是被征地農民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補償的對象,即宅基地的補償補給誰,二是補償的內容,即補什么,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是明確界定征收對象中所含的權益內容和所屬主體,權益所屬的主體決定補償對象,權益的具體內容決定補償內容。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分為三個部分,一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關于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權益,二是根據《物權法》中有關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權益,三是根據《物權法》關于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權益。 相關部門征收農村宅基地時應當依法針對不同權益主體補償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損失。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對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補償一般伴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的,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地上附著物等,原則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不過就宅基地的補償,土地管理法中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需要考慮的是宅基地不同于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補償包括一般的土地補償和地上房屋的補償外,應當體現出對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權承載的居住權益的特殊安排。結合法律法規中關于宅基地所包含權益和歸屬主體的規定,宅基地的征收補償,應當針對不同的權益主體給予不同的補償。作為宅基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獲得剝離了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的一般土地價值的補償費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農民個人,應當獲得宅基地使用價值—居住功能的相應補償或者安置,作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農民個人,應當獲得地上房屋價值的相應補償。 本案中,郭先生房屋被征收之后,與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獲得了補償款及安置房,該安置補償中包含了對郭先生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因此,相關部門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補償協議,并向該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凱諾律師要說的是,集體土地征收相對于國有土地征收來說要較為繁瑣,不僅征收程序復雜,且拆遷問題又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再加上許多老百姓又對相關的法律法規不了解,法律意識比較的淺薄,因此,在遇到拆遷問題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