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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筑是誰都可以調查或是拆的嗎?街道辦事處有沒有權力?對于違法建筑,想必大家都非常地清楚,尤其是當房屋遇上拆遷時,拆遷方往往會把一些證件不全或是無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將房屋直接給拆除。而且,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也往往會覺得,自己的房屋本身就沒有證件,在一聽到相關部門說沒有房產證或是未辦理手續的房屋都是違法建筑時,便就心虛了,說拆了就拆了,且對相關部門的拆除行為也不再追究.. 那么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法建筑嗎?在沒有入戶調查和認定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只要口頭上認定房屋是違建,當事人就只能認命嗎? 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或是手續齊全、未辦理相關規劃手續房屋都是“違建”,且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筑也不是相關部門口頭上就能認定,或是任憑任何單位拆除的。 即使房屋真的是違法建筑,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有權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非誰想拆就能拆,誰想認定就能認定的,否則其行為必然是不合法的。
有權調查和認定房屋是否是違建的部門 如果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那么一般認定違法建設的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也就是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筑),可以結合具體情況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等處罰。 對于集體土地上的,一般認定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筑的主體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也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城鄉規劃法》中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一般情況下,相關部門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等文件時,都會明確如果當事人不在文件中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會由有權機關強制拆除。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通知書,一定要仔細地查看作出該文件的部門是誰,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有權部門,那么建議當事人最好不要盲目地拆除房屋,避免給自己造成沒必要的損失。 那街道辦事處有沒有權力查處違建? 不過,近日有不少的老百姓問題到,街道辦事處有沒有權力拆除違法建筑或是查處違法建筑?對于這一問題,我們可以以在北京市發布的相關決定中或是今年施行的新《行政處罰法》中找到答案,根據北京發布的相關決定中的規定,北京市將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實行綜合執法。 并且在《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中又進一步明確了街道辦事處在拆違領域的地位,根據該《規定》第五條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選址意見書、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但進行建設的情形進行查處。 從上述規定中來看,街道辦事處不僅可以查違法建筑,還可以依法拆除違法建筑。根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中的規定,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已建成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區人民政府依法責成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并組織實施。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的已建成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限期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及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情況報告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責成違法建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并組織實施。 不僅如此,今年7月15日施行的新《行政處罰法》中,就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建筑的權力再度被確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不過,凱諾律師最后還是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論是不是違法建筑都需要依法依規的進行,不能為了省事就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認定和處理。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遇到相關部門未依法進行查處違法建筑或是查處違法建筑的人不是有權部門,那么當事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認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