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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房屋被違法拆除后,關于行政賠償你知道多少在加快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征地拆遷也在急劇地擴張。不過因征地拆遷程序較為復雜,又關系到拆遷方和被拆遷人雙方利益,所以在具體實施征收過程中,難免會糾紛不斷,矛盾不斷。比如房屋被違法強拆,拆遷方威脅、逼迫被征收人搬遷等。 林先生是福建省人,2012年6月,當地相關部門作出《關于A市B區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文件,同意征收xx旱地、園地及其他農用地等土地轉為建設用地。二十多天后,相關部門國土資源局發出《關于B區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按規劃用途使用。 兩日后,相關部門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張貼在村委會的公告欄內。林先生的土地在征收范圍內,但因林先生對補償不滿意,所以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可相關部門卻為了盡早完成拆遷工作,將林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但在拆除之前并沒有對林先生做出任何的文件,也沒有任何人通知林先生,林先生得知房屋被拆時,已距離房屋被拆有一年之久。 隨后,林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先自行向法院提起了確認強拆違法行為違法之訴,并提出了行政賠償,但是結果并不理想,因此,林先生委托了凱諾律師,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林先生提起了上訴,在二審中,對于超出登記面積之外的附屬房不是違法建筑,其中所涉及的附屬房屋建于2008年,廚房、衛生間建于70年代,并且期間林先生從未收到過責令改正通知書,而且,一審法院按照《關于同意B區改造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的標準計算房屋補償價值,標準過低,無法保障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 再者,相關部門突然的強拆行為,導致林先生屋內財產損失無法認定,以推理的方式對屋內損失進行推定,明顯不合理。最終,經過法院的認定,一審法院對于涉案房屋的具體建造時間并未查清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發回重審。裁定撤銷A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并發回重審。 事實上,實踐中類似林先生遇到的這種房屋被違法強拆的情況并不少見,那么在遇到這種損害咱老百姓利益的行為時,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房屋在被違法強拆后,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時地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在法院確認了相關部門強拆房屋的行為違法之后,緊接著被征收人就需要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了。 所謂的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行政賠償構成的要件。一般而言,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部分,具體是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構成。而所謂的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則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而關于損害,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損害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含精神損害與間接損害。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至于因果關系,即指行為與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 對于行政賠償的方式。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不過在行政賠償案件中,主要采取的是以金錢賠償方式為主,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 當然,實踐中,也不乏會有被法院責令恢復原狀的情況。凱諾律師代理的怯先生房屋門前臺階被強拆的案件,該案件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法院責令相關部門在三十天內將怯先生房屋門前臺階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毀損而遭到破壞后,若有可能恢復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以恢復財產原狀的一種賠償方式。 對于行政賠償的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6條第8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具體地還需要根據案情進行處理,一般有幾下幾種:1、參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賠償標準;2、參考已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確定賠償標準;3、參照被征收房屋周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賠償標準;4、通過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賠償標準;5、通過走訪詢價的方式確定賠償標準。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后,被征收人需要及時地行使自己的相關權利,千萬不要一味地等待,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收集相關的材料證據,比如強拆時的照片、錄像以及報警、談判時的錄音等,避免因無有效證據讓自己陷入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