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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入的女婿沒有拆遷補償嗎?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方式?外嫁女和上門女婿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有沒有拆遷補償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實踐中,有地方常常會以女性已經外嫁或是男方原本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拒絕對外嫁女和上門女婿進行補償安置。 近日,河北的一則新聞沖上了熱搜。據相關媒體的報道,9月25日,河北保定某村民留言稱,其屬于亡夫再招,現任丈夫李某于2008年招入自己家,至今十幾年,但是在拆遷過程中,李某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隨后,河北保定蓮池區委回復稱,按照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辦法,經全體村民代表表決,針對“坐堂招夫”的男方不予認定為村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享受相關待遇。 那么招入進門的男方和已經出嫁的女性在征地拆遷中真的就沒有拆遷補償了嗎?何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何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一般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然取得,父母雙方或者一方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子女出生后戶籍登記在該村并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義務,可以取得成員資格。 2、婚姻、收養關系取得,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結婚的配偶,戶籍遷入該村并履行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義務,可以取得成員資格。 3、政策性遷移,因國防建設、行政命令或其他政策因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為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取得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民主決策,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續并登記戶口的,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認定成員資格是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項,應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表決,以三分之二同意通過為原則。如果會議通過之日是在戶籍遷到該集體經濟組織之日之前,成員資格應自戶籍遷到該集體組織之日起開始。 也就是說,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那么就可以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只要獲得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那么我們就可以獲得土地補償的分配等。 可是實踐中,卻出現了一棍子打死一船人的情況,相關部門將出嫁女與上門女婿全部納入到不是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列中,這種做法不僅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相關權益,還激發了社會矛盾。 事實上,外嫁女并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而是農村根據婚俗慣例而來的習慣性稱謂。目前,雖然我國法律對于所謂外嫁女、招入上門的男性能否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問題,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規定。 但是,對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綜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戶籍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二是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意見;五是外嫁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應履行的村民義務;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了村民待遇。且上門女婿也應當要以此來處理。 因此,相關部門在處理“外嫁女”、“入贅男”的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是應在綜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時,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原則。 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直接以不是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不在本地為由不予補償安置,那么建議當事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