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獲得了補償安置后,房屋被強制拆除仍然是不合法的,重要原因在這里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被違法強拆的情況司空見慣,但絕大多數是發生在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強拆行為,若沒有經過法院的允許,沒有拿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書,那必然是違法行為。那么如果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且獲得了補償安置,那房屋被強拆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張先生是陜西省人,其的房屋因相關項目所需被納入征收范圍內,在補償安置階段,張先生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后房屋被征收方強制拆除。隨后,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其房屋違法。 相關部門不服判決在再審中稱,張先生簽訂了補償協議,并且領取了拆遷過渡費和獎勵費,將房屋交付給其,即喪失了房屋所有權,張先生以房屋被毀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另外,拆遷過渡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對張先生安置補償標準、程序和途徑,不存在未進行安置補償的情形,而且相關部門雖為訴爭范圍內征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但拆除張先生房屋的是村委會,其沒有組織、安排實施強拆行為。 本案的焦點問題強制拆除行為是否違法及相關部門提出依據涉案《拆遷過渡協議》約定,張先生應當將房屋交由其實施拆遷的理由能否成立。 對此法院認為,本案中,相關部門作為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內的法定征地實施主體,具有依法組織征收行為的法定職權。相關部門下設的城中村改造指揮部與村委會簽訂了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建設協議,約定由村委會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改造區域內被拆遷戶房屋和附屬物的拆除等工作。故城中村改造指揮部與村委會簽訂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相關部門承擔。因此,張先生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訴訟并無不當。 再者,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相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相關部門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即使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了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之前也必須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踐中,征收方直接強拆的情況非常地多,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有相關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無論從上面哪個法律規定中來看,相關部門都沒有直接強拆被征收房屋的權利,而是必須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沒有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直接將張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拆,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房屋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在補償工作完成之前,相關部門仍應當保障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權益。也就是說,征收土地和房屋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征收”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執行)”的原則,否則被征收人仍然是有權拒絕搬遷的。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如果遇到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拆除房屋的,或是對補償不滿意,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