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征收程序漏洞百出,補償決定被依法撤銷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事宜未達成協議時,被拆遷人往往會收到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收到該文件的被拆遷人往往會不知所措,有的被拆遷人可能會在極不情愿的情況下被迫簽訂協議。但事實上,如果對該補償決定不服,想要撤銷它,也不是就拿它沒有辦法了,如果征收過程中存在以下幾點不合法,那么同樣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撤銷補償決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推進xx綜合治理公益性項目建設,徐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隨后征收方對徐先生的房屋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社會風險穩定評估報告,且將征收補償款設立了專門賬戶。2018年,徐先生針對征收方案及評估報告向征收部門提出了反饋意見。 因徐先生與征收部門未就房屋征收補償達成協議,2019年11月,征收部門對徐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看過征收補償決定后,徐先生決定委托凱諾律師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益。 凱諾律師介入案件后,第一時間趕往徐先生所在地進行走訪、調查,并指導徐先生向有關部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與此次征收相關的文件材料,并且在獲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且分析之后,凱諾律師又指導徐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但是一審法院以相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為由駁回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隨后徐先生又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是涉案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被 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依據,二是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符合法律規定。 針對第一個焦點,主要涉及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否合法以及評估程序是否合法,評估報告是否超過有效期,涉案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補償決定的依據。 評估機構非協商選定違法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另外,對于評估機構的確定,一般是由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采取隨機等方式確定。 本案中,征收方提交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征求意見書,但是該意見書僅能證明征收方提供了備選的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定,無法證明評估機構系通過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所以評估機構的選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分戶評估報告未公示違法 其次,征收方應當將分戶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本案中,征收方并沒有提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已提供分戶的初步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該分戶的初步結果向被征收人進行公示及評估機構安排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等證據,在徐先生就評估報告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反饋意見并明確表示因對被征收房屋價格評估的存疑,望有關部門告知申請復核評估的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以此書面意見作準,在此正式提出復核評估書面申請的情況下,也無證據證明評估機構向其解釋說明或者告知復核評估的流程、材料等,因此評估機構作出的涉案評估機構的程序不合法。 評估報告超過一年有效期不合法 再者就是,參照《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此條規定中來看,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但是本案中,從評估報告作出至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明顯超過了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雖然僅憑評估報告超過有效期,并不必然得出不能作為補償決定依據的結論,但就本案而言,相關部門并沒有提交有效證據來證明評估機構的選定及評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案涉評估報告超過有效期,所以,涉案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依據。 除此以外,法律上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但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只以貨幣的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未給予產權置換方式,顯然是剝奪了徐先生依法享有的選擇權。 最終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判令相關部門在三個月內重新對徐先生作出補償決定。 總之,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極為地復雜,尤其是在房屋評估階段往往會漏洞百出,所以在該階段時,被拆遷人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到其中,若發現征收方未按法律規定依法選定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等,一定要及時地反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