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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變相”克扣村民征地補償款怎么辦?李先生經過合法程序承包了耕地,但是因當地建設項目所需,李先生所承包的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內。但是在具體征收過程中,村委會卻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欺騙、脅迫的方式要求李先生接受“重新分地、以租代征”的補償方案,即每年每畝以xx元支付11年的方式支付征地補償款,并對全村所有耕地進行重新發包調整。 面對村委會的這一做法,李先生等人均未簽訂補償協議。但李先生等人的行為,使得之后村委會不斷地找李先生等人,希望他們能盡快簽訂補償協議。 面對村委會咄咄逼人的做法,李先生等人委托了凱諾律師,凱諾律師介入到案件后,第一時間趕往李先生等人所在地進行走訪、調查,并指導李先生向有關部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與此次征收相關的材料文件。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征收補償款要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但是本案中,村委會竟然變相克扣村民的補償款,侵害村民的利益。 隨后,凱諾律師便根據所獲得的證據材料,指導李先生等人向審計局遞交了《請求履行審計職責申請書》,請求對xx縣人民政府管理發放鐵路征地補償款專項財政資金一事進行審計。 但是,相關部門在收到李先生等人郵寄的申請書后,既沒有作出任何處理,也沒有對李先生等人進行答復。針對相關部門的不作為,凱諾律師指導李先生等人又向縣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請求縣政府責令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經過縣政府的審理,最終,縣政府責令相關部門在十日內履行法定職責。 村委會是離咱老百姓最近的一個部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需要經過村委會之手,尤其是遇上征地拆遷,我們總能在征地拆遷中看見村委會的影子,而且從實踐中來看,絕大多數情況下補償款也是直接由村委會發放給村民的。 但是在此過程中,難免有的村委會會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在征地補償款中做手腳,肆意妄為地侵害村民的合法權益。 但村委會的這種行為很顯然是不合法的。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從前述規定來看,不論是土地的補償費還是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以及村民住宅費等都需要如實地發放到村民的賬戶,否則村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中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村民如果對村委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雖然村委會要是因村集體公共建設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話,可以截留一點兒征地補償款,但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不能隨意地侵占村民的征地補償款,更不能變相地克扣征地補償款,要不然其行為必然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