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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公有房屋拆遷了,補償給誰?承租人享有補償的權利嗎?近日,有一位湖南的朋友咨詢說,自己現在住的房子是單位的福利房,去年當地因棚戶區改造,房子被拆遷了,但是已經過了一年多少了,補償一直沒有著落,也沒有人找自己協商補償,不知道拆遷補償是不是歸自己所有,或是自己能拿多少的補償? 很多國企或是政府機關在早年的時候都會給員工分配公房或是將公房租給自己的員工。但隨著城市不斷地發展及規劃所需,許多公房也都因此拆遷。但對于公房拆遷補償歸誰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備受大家的關注。下面我們就結合征補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要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且拆遷補償要公平、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擁有產權證的人,簡單點來說就是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誰就是房屋所有權人。 可是公房遇上拆遷相對于來說就比較地麻煩,由于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不同,所以在拆遷過程中必然會產生權益糾紛,而且在公房拆遷過程中,我們也會聽到不少的聲音,比如許多人都會認為,既然是公房,那么拆遷補償自然是不歸承租人的,給了部分補償已經很不錯了... 那么,公房拆遷,補償究竟應該歸誰呢?這個要看具體的情況。 對于已經取得公房所有權的 在公房拆遷時,對于已經取得了公租房所有權的人,即已經購買了公租房,那么承租人可以作為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協商補償,并簽訂補償協議。此時,拆遷補償自然是歸承租人所有。 對于沒有取得公房所有權的承租人 在公房拆遷時,如果承租人沒有購買公房所有權,那么此時承租人自然就不能作為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項進行協商。但這也并不意味著承租人就沒有相應的拆遷補償。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取得公房所有權,且承租人也是有獲得補償的權利的,而且很多地方法規中也直接規定了公房承租人在房屋拆遷中應當要得到相應的補償安置。 比如《北京市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對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后的部分進行補償;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置,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中規定,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為評估價格加價格補貼。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征收人負責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95%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80%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 (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應當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雖然公房拆遷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權,但是一旦遇上拆遷,那么也應當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或是安置,達到“居者有其屋”。 所以,如果承租人在遇上拆遷時,征收方以你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為由,不對你進行補償或安置,承租人可以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